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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法第六十三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
1、任何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农村村民对于土地使用权只有使用的权力,没有买卖的权力。 2、村民继承房产时,可以同时对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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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权可以在承包人许可的情况下进行流转,但是不允许转让。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条国家保护承包方依法、自愿、有偿地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土地转包合同最长期限为三十年。 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承包经营土地的农民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 在土地承包经营期限内,对个别承包经营者之间承包的土地进行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条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 第二十一条发包方应当与承包方签订书面承包合同。 承包到期后,土地应交回发包方处置,也可以由原承包方申请续期,发包方如果同意,则重新签订承包合同。另外,村委会若不同意续期,把土地公开发包,那么在同样条件下,原承包方有权优先承包使用。到期后肯定不能再建管理用房。地上附着物应归原承包人,由其处分。 好的了解土地转让合同期限。
近年来由于全国各地均大量出现通过各种手段征收农民土地及非法使用农民土地的坑农现象,导致许多农民在强权或暴力的作用下而失去土地,仅得到少的可怜的土地转让款。失去土地的农民从此过上吃粮要买,吃菜要买,吃肉更要买的生活境地,土地转让款也很快就花光见底,原本就没有多少积蓄的农民缺少了赖以生存的土地保障,生存从失去土地的那天起就没有了保障,生存的恶劣环境很快降临到原本生活安逸的失地农民头上。由此而引发出农民单体或集体上访、群体斗殴、被迫背井离乡、围攻地方政府等多种的社会复杂问题不断发生,,给社会的稳定埋下了不可预测的巨大人为隐患。 十七届三中全会为了推动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帮助农民快速致富找到新出路,国家制定了农民拥有的土地可以转让和出租的新政策,这对大部分农民来说是个特好的消息,如利用的好就可快速推动农村经济的发展,帮助农民快速致富,也可快速提高农业机械化的发展。这项惠民政策必须认真使用好,管理好,才l能取得较好的社会价值,才能真正增加农民的收入,才能达到党中央的惠民目的,才能平衡社会关系,稳定社会的发展。 一、建设和谐社会,农村社会稳定是关键!只有农民的生活有了保障,让他们享有安居乐业的生存保证,社会关系就会安定和平。如不严格管理,将会出现以下现象。 1.耕转宅:由于农民有了土地的可支配权,会非常随便的将可耕地私自转化为自用的住宅用地。在新政策没有出台前在农村已经十分多见,到处是没有经过规划批准的自建房,特别是沿马路两边的自建房为最多。 城市的有钱人或地方的有权人进入农村收购土地,建设自己的大庄园。 2.房地产开发:由于房地产商套取土地的本领十分强大,在可转让的政策出台后,在地方政府经济政策的支持下,更为其大肆收掠土地提供了便利的条件,快速将可耕地转化为商业住宅用地。 3.中介交易:中介公司无孔不入,在国家农村土地新政出台后,中介公司会很快瞄准这个新兴的行当,充当经纪人来促成土地的大量交易。经纪人会事先编织各种诱人的圈套,采用多种手段进行忽悠,能非常顺利的骗取见世面不多、文化不高、善良真诚的农民信任,最终夺取农民兄弟赖以生存的土地。4.良田荒废:打着规模化种植或高产经济作物种植的旗号,大肆征租土地,因种植成本高或产品不好销,放弃种植,最后导致大量的土地荒芜。 二、为防止土地在转让过程中出现坑农的现象再次发生,特对土地的转让提出如下建议。 1.立法规范转让:将农村土地转让纳入地方法规的管理范围,制定出规范的农村土地转让法规,严格限制土地转让的使用范围,严防农村土地在转让过程中被非法置换成其他非农业用途,更防止坑农现象发生,切实保障农民的权益。 2.村镇住宅纳入规划:建立乡镇、村二级住宅用地的规划,由市、县规划局制定出切实可行的科学规划方案,在原有住宅用地的基础上实现新的规划,在不增加农民负担的情况下合理高效的使用有限的宅基地,提供适合农民居住的安居工程的建设规划方案,新建住宅必须严格按照规划方案执行。 如农民的住宅地真正很紧张,可先向乡镇有关部门申请,再通过县、乡二级政府的建设规划后,规划出新的住宅用地。严防农民自己将现有珍贵的可耕地非法转化成住宅建设用地,擅自建设新自住房。 3.严防耕转宅:必须严格按照国务院的确保可耕地的有效面积执行,明确每个县、乡镇和村的可耕地必须保证的面积(可按l:1.3放大),一经设定的可耕地红线面积,任何人都不得去踩红线,不得突破红线。 严防房地产开发商通过各种途径将可耕地非法转化成商业住宅开发用地。在规划中设定人均居住面积,严防建设超大面积的私家大庄园。 4.土地重新分配:对在取得土地后自然减员、出嫁或迁移出村的人,不得再拥有土地,在村镇的主导下将其名下的土地无偿转给本村新生人员和嫁入人口。以利于社会的公平发展与平衡社会关系。 5.严防中介参与交易:在土地的转化过程中,严禁中介机构涉及农村的土地交易,采取有效手段阻止中介进入,可以避免许多不应该发生的土地交易,也可更有效的保证农民的利益不受中介的参与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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