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1、羁押期间算减刑期。 2、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3、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
1、羁押期间算减刑期。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先行羁押日期能够折抵刑期。但根据刑事诉讼法和六机关《规定》的规定,遇有下列情况不计入原有侦查羁押期限,即重新计算羁押期限: 1.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54条的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的,由公安机关决定,无需人民检察院批准,但须报人民检察院备案。 2.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也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3.对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时间,不计入侦查羁押期限。其他鉴定时间则应当计入羁押期限。
拘留日期可以抵消刑期。但根据刑事诉讼法和六机关的规定,下列情形不计入原调查拘留期,即重新计算拘留期:1、调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犯罪的,自发现之日起,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重新计算调查羁押期限。重新计算调查羁押期限的,由公安机关决定,不经人民检察院批准,但必须报人民检察院备案.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地址、身份不明的,自查明身份之日起计算调查羁押期限,但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调查取证。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真实、充分的,也可以以自己的名义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对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进行精神病鉴定的时间,不计入侦查羁押期限。其他鉴定时间应计入羁押期限。
先行羁押日期能够折抵刑期。但根据刑事诉讼法和六机关《规定》的规定,遇有下列情况不计入原有侦查羁押期限,即重新计算羁押期限: 1.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54条的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的,由公安机关决定,无需人民检察院批准,但须报人民检察院备案。 2.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也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3.对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时间,不计入侦查羁押期限。其他鉴定时间则应当计入羁押期限。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32人已浏览
99人已浏览
136人已浏览
184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