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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工伤对死亡赔偿标准

2022-04-05
贵州省劳动厅贵州省财政厅黔劳厅函[1999]165号贵州省总工会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标准的通知各地(州、市)、县(市、区、特区)劳动(人事劳动)局、六盘水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属企业主管部门、中央在黔企业:我省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标准问题,自1984年《省劳动局关于改进企业职工死亡待遇的试行规定》([84]黔劳资字第58号)下发以来,省劳动局又几次对有关待遇进行了调整,对保障死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的基本生活,促进社会稳定起到了积极的作用。根据中共中央对城镇中低收入居民收入政策进行调整的有关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经研究,现将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调整如下:一、职工死亡后,当月工资照发。并按企业所在地的地(州、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以下简称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作为计发职工死亡待遇的标准,不分居住地发给丧葬补助费、一次性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生活补助费。(一)丧葬补助费,按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三个月的标准发给;(二)一次性补助费,按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十二个月的标准发给;(三)供养直系亲属生活补助费,发给由死者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的死者的直系亲属。其标准为:配偶每月按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三十发给;其他供养直系亲属每人每月按百分之二十五发给;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加发百分之十。但生活补助费总额不得超过死者生前的工资(或基本养老金)。(四)职工死亡时,当时未达到供养条件的直系亲属,以后达到供养条件的,不能发放生活补助费。二、供养直系亲属的范围和条件,按照现行的有关规定执行。供养的直系亲属失去供养条件时,不再享受该项生活补助费。三、本通知适用于我省境内的各类企业及其职工和已退休的人员。退职人员死亡后,只享受丧葬补助费。四、经费来源:在国家未作统一规定前,上述费用暂不列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统筹项目,由企业按原渠道开支。五、本通知从2000年1月1日起执行,在此之前职工死亡待遇已按过去有关规定处理了的,一律不再变动和补发。但对本通知生效后仍符合享受供养直系亲属生活补助费条件的,改按上述标准发给。六、企业离休人员的死亡待遇(丧葬费、一次性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生活补助费)仍按省劳动厅黔劳动厅发[1997]78号文件规定执行。七、这次对职工死亡丧葬补助费、一次性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生活补助费标准调整后,如企业确无经济能力承担的,可酌情减发,但不得低于本文件规定标准的80%。八、本通知由省劳动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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