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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狱监狱的过程是: 1、审查人民法院刑事判决是否具有法律效力,人民检察院起诉书复印件,人民法院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结案登记表是否齐全,记录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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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款流程:1、囚犯亲属可以从全国各地邮局汇款给囚犯,明确监狱地址,了解囚犯监区2、邮局营业所统一印刷收到的囚犯汇款通知书,与明细清单一起送到监狱监管处的干事。3、监狱监管管理办公室的干事,根据《取款通知书》的分箱号分发给各监区。4、各监区内勤干事核实《取款通知书》囚犯亲属,确实是囚犯直系亲属汇款的,直接输入罪犯零花钱系统的囚犯个人账户。如果确认不是囚犯的直系亲属,通过邮局返还给汇款人,囚犯的名字有错误的话也会全部返还。5、监狱监督管理办公室的干事根据监区干事输入的数据,印刷汇款明细表,与取款通知书一起送给囚犯签字确认。6、监狱监管处干事将刑满释放人员签字确认的《取款通知书》移送邮局营业厅网上兑付。
根据刑法第82条的规定,假释依照减刑程序进行。此外,根据刑法第81条第1款规定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因犯罪分子具有特殊情况,不受执行刑期限制的假释案件,按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1)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假释裁定后,应即报请高级人民法院复核。高级人民法院同意假释的,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高级人民法院不同意假释的,应当裁定撤销中级人民法院的假释裁定。 (2)高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假释裁定的,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因犯罪分子具有特殊情况,不受执行刑期限制的假释案件,应当报送报请核准假释案件的报告、罪犯具有特殊情况的报告、假释裁定各15份以及全案卷宗。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因犯罪分子具有特殊情况,不受执行刑期限制的假释案件,予以核准的,作出核准裁定书;不予核准的,应当作出撤销原裁定、不准假释的裁定书。 根据刑法第63条第2款规定,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案件的假释,按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1、被告人不提出上诉、人民检察院不提出抗诉的,在上诉、抗诉期满后三日内报请上一级人民法院复核。上一级人民法院同意原判的,应当逐级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上一级人民法院不同意原判的,应当裁定发回重新审判或者改变管辖,按照第一审程序重新审理。原判是由基层人民法院作出的,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中级人民法院按照第一审程序重新审理 2、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应当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上诉或者抗诉无理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并按照本条第1项规定的程序逐级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上诉或者抗诉有理的,应当依法改判。改判后仍判决在法定刑以下处以刑罚的,按照本条第1项规定的程序逐级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案件,应当报送报请核准案件的结案报告、判决书各十五份,以及全案诉讼卷宗和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案件,予以核准的,作出核准裁定书;不予核准的,应当撤销原判决、裁定,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或者指定其他下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根据《监狱法》:罪犯在服刑期间可以与他人通信,但是来往信件应当经过监狱检查。监狱发现有碍罪犯改造内容的信件,可以扣留。所以,可以给罪犯写信,监狱收到后检查无有碍罪犯改造的内容时会转交给罪犯。这里的罪犯指的是已在监狱中服刑的已决犯,关押在看守所中等待判决的未决犯是不允许通信的,若想知道其情形,只能通过律师会见来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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