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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夫妇一方居住在国外(包括出国探亲、考察和学习),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要求离婚,均应向国内的一方户籍所在地或居所地法院起诉。 如...
中国公民有一方居住在国外的离婚,应在原告居住地的法院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十四条在国外结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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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第15条的规定,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如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根据民诉法23条 (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离婚诉讼,由原告居住地或者是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 (2)对下落不明或者是宣告失踪的人起诉离婚,只能向原告所在地的法院起诉。 (3)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离婚诉讼,由原告居住地或者是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 (4)对于被监禁的人(包括已经被逮捕、被拘留的未决犯和正在监狱或者是其他劳动改造场所服刑的)提起离婚诉讼,由原告居住地法院管辖。 (如果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被劳动教养地人民法院管辖。《民诉意见8》) (1)非军人对军人提起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由于非文职军人的流动性比较大,地址经常变动,由原告居住地或者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更为有利。这里需要注意的是,被告应该是非文职军人,对不授军衔的文职军人不适用。离婚诉讼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还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民诉意见11》 (2)被注销城镇户口的,由原告居住地或者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双方均被注销城镇户口的,由被告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民诉意见6》 (3)还有一种特殊情况,这就是夫妻常年在外打工、游医、四处飘荡,没有固定的经常居住地。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中规定,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中国夫妇一方居住在国外(包括出国探亲、考察和学习),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要求离婚,均应向国内的一方户籍所在地或居所地法院起诉。如国外的丈夫(妻子),向其现居住地法院起诉,妻子(丈夫)根据情况准备采取必要的法律步骤时,由我国驻外使领馆给予必要的协助。如双方各自向其居住地法院起诉,则我国有关法院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3条第1款予以处理: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大家都应该心中有数了吧。小编倒是觉得在被告出国期间,原告方也可以考虑等到被告回国以后再提起离婚诉讼的。如果是被告方以出国为理由来逃避这场离婚官司的话,那可以通过司法途径,法院会有着专门的手段通知当事人回国参加离婚诉讼的,总之就算被告方在国外,也对离婚官司不会造成太大的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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