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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单位在施工作业时,应当保护石油、天然气、煤气、热力、给排水管道和光缆、电缆以及其他管线设施。...
对矿山、道路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和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破器材、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生产经营期间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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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一)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安全生产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二)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未对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采取防护措施、定期检测或者分类管理的;(三)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未对容易产生易燃易爆气体和容易积聚窒息性气体的工序或者场所,采取安全作业防范措施的。
煤矿企业必须执行有疑必探,先探后掘(采)的防治水方针,建立健全防治水制度,开展水害预报工作。未经批准,任何煤矿企业不得在水体下采煤。禁止煤矿企业超能力生产。禁止越层、越界开采或者开采保安煤柱。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享有下列权利:(一)了解其作业场所、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危害因素及防范应急措施,获得符合国家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二)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建议、批评、检举和控告;(三)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时,有权在采取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四)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后获得相应的赔偿;(五)因职业危害造成健康损害后获得相应的赔偿;(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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