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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复核相关规定有: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支队事故处理科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七十一条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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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法工委关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是否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可否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意见》中也明确规定,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不是具体行政行为,不能提起行政诉讼。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1、对交通事故认定书不服,依法应当由上级交警队进行复核,在复核过程中的上访、申诉一般不会得到交办。2、对复核决定不服,可以向做出申诉决定交警队的上级主管公安机关上访或者申诉,对信访决定不服的还可以向作出信访决定的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查。另外,如果进入诉讼程序,还可以在法庭质证阶段对事故认定书提出质疑并说明理由。如果认定书确属不妥,法庭应该不予采信,而应当以庭审调查的事实作出裁判。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七十一条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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