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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单位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排污许可证的有效期的,应当在排污许可证届满三十个工作日前向原核发环保部门提出申请。...
本办法所称主要负责人是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代表非法人单位行使职权的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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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单位发生本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二、三项或者第三十七条第四款第二项规定的异常情况,及时报告核发环保部门,且主动采取措施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县级以上主管部门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规定从轻处罚。排污单位应当在相应季度执行报告或者月执行报告中记载本条第一款情况。
对于本办法实施前依据地方性法规核发的排污许可证,尚在有效期内的,原核发环保部门应当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填报数据,获取排污许可证编码;已经到期的,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申请排污许可证。
下列许可事项由排污单位申请,经核发环保部门审核后,在排污许可证副本中进行规定:(一)排放口位置和数量、污染物排放方式和排放去向等,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源的位置和数量;(二)排放口和无组织排放源排放污染物的种类、许可排放浓度、许可排放量;(三)取得排污许可证后应当遵守的环境管理要求;(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许可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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