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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子女过继,收养人应提供的材料 (1)居民身份证和户籍证明; (2)申请人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家庭成员、经...
1、经其所在国主管机关依照该国法律审查同意的书面材料; 2、由其所在国有权机构出具的有关其年龄、婚姻、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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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收养继子女的条件有哪些继子女是指现存的婚姻关系中妻与前夫或夫与前妻所生的子女。就是说,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的关系是因生父母的婚姻状况变化而产生的,因此,继子女被收养为养子女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被收养人的生父母离婚或一方死亡。 2、被收养人的生父母一方或双方再婚。 3、再婚的另一方有收养继子女的意愿。 4、被收养人的生父母不论是自愿离婚还是判决、调解离婚,均应明确表示愿意送养。 5、10周岁以上的被收养人必须明确表示愿意被收养为养子女。 6、被收养人的生父或生母作为送养人应与收养人就收养子女问题达成协议。因为继子女收养是一种特殊的收养关系,所以在办理继子女收养公证时应注意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二、继子女收养公证要交的材料1、收养人应提交:身份证明(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护照、户籍滕本),结婚证,要求收养的申请书等。2、送养人应提交:身份证明,离婚证或法院的判决书、调解书,要求送养的申请书等。3、被收养人应提交:户口簿,年满十六岁的应提交居民身份证,被收养人为十岁以上的需出具本人自愿被送养的书面意见。4、收养人和送养人双方签订的协议书。5、被收养人的照片(最好2寸白底)。6、公证人员认为应提交的其他材料。在收集材料过程中应注意的是送养人(被收养人的生父或生母)已经死亡的,请被收养人的生父或生母提供送养人的死亡证明。
根据《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5条规定,办理收养登记时,收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1)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2)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委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能力等情况的证明;(3)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4)收养继子女的,可以只提交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生父或者生母结婚的证明。该问题涉及到的相关文件:《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
我来告诉你收养继子女需要的材料有哪些吧:(一)收养人应提交的证件、证明: 1、申请书。内容包括收养原因和目的,对被收养人不遗弃、不虐待,抚养其健康成长的保证; 2、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3、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 4、意愿书。被收养人年满10周岁以上的,须提交本人愿意被收养的意愿书。 5、照片。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二寸合影照2张(彩色或黑白均可); (二)送养人应提交的证件、证明: 1、同意送养意见。被收养人生父或生母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 2、身份证、户口簿; 3、离婚证明(送养人与被收养人生父或生母的离婚证件); 4、独生子女作被送养人的,须提交区县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退回独生子女证通知单。 (三)被送养人应提交的证件、证明: 1、户口簿、身份证; 2、出生证或出生公证书; 3、意愿书。被收养人年满10周岁以上的,须提交本人愿意被收养的意愿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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