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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校对未年人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如因学校的过错造成未年人的伤害其应该承担配成责任。从你给的材料来看,学校几乎不存在过错,可能有的就是...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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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定,设立学校必须有符合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第十六条第一款也规定:“学校不得使未成年学生在危及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教育教学设施中活动。”另外,根据教育部颁布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九条第一项规定,因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而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第三人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你说的都是受伤后的事情,要想学校承担责任,必须是学校存在过错。小孩为什么摔倒,是和小孩吵闹,还是垃圾未清理干净等,在这过程中学校是否履行了必要地注意义务。如果学校举证证明学校已经尽到了必要地注意义务,摔倒是由于你儿子的自己原因造成的,那学校就不需要承担责任。反之如果学校不能举出相关的证据,就必须承担全部或部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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