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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第十九条将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修改为:“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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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认定标准为:本罪客观方面包括“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行为。 窝藏,是指为犯罪分子提供藏匿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处所,有隐匿、保管的主观故意。转移,是指将犯罪分子搬动、运输其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窝藏和转移均要求其犯罪程度达到足以影响司法机关正常的查明犯罪、追缴犯罪所得及其收益活动的程度,如在一个房间内的转移赃物行为不能构成本罪的客观行为。 收购,主要是针对1992年两高有关司法解释中所说的“低价购进、高价卖出”的行为,司法实践中主要是针对以收购废品为名大量收购赃物的行为,是指有偿购入,然后再高价出卖的情况。要注意区别“收购”与“收买”的区别,收买是指买赃自用,其主观上是一种贪图便宜的心理,而不是故意妨害正常的司法秩序收购赃物,对于购买特定的少量赃物自用的,不宜认定为犯罪,但对购买他人犯罪所得的机动车等财物的,应认定为收购赃物罪。 代为销售,是指受犯罪分子委托,帮助其销售犯罪所得及收益的行为。对于本罪的兜底条款“以其他方法”,则应当根据其主观故意及行为是否足以影响司法秩序来进行判断,其核心标准在于掩饰和隐瞒两种效果。 掩饰,是通过改变物体的外部形状的方式达到与原赃物相区别,而避免被司法追缴的目的;隐瞒则是通过隐匿、谎称等方式,在不改变外部形状的情况下,使犯罪所得及收益及于一种不为人知的地点,避免被司法机关追缴。只要采取这两类方法,达到了妨害司法活动的程度,则是本罪的客观行为。
1、当我们自知某些收益是通过违法犯罪的途径所获得的还去窝藏转移等方式去掩饰隐瞒,那就是属于犯罪的,国家相关法律会根据我们所掩饰隐瞒非法收益的金额来对我们进行定罪。 2、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掩饰隐瞒犯罪立案标准是掩饰隐瞒通过违法犯罪所得的收益在三千到一万元的,或者在一年之类被两次因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收益导致收到行政处罚的,或者是掩饰隐瞒通过电力、军事、救灾等设施犯罪所获得的收益,或者因为个人的掩饰隐瞒导致国家相关公安部门不能及时的查获上游活动的犯罪认导致财产严重损失的等情况的都可以被认定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3、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如果在案件发生之前明明知道此收益或者赃物是通过违法犯罪的途径所的来的还去以窝藏转移等手段进行掩饰隐瞒的,就需要被处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且同时可以被处相应的罚金。 4、根据我国《刑法修正案(十)》第十九条也有如上明确的规定,并且说明在案件情节严重的情况下,需要被处三年到七年的有期徒刑并且可以同时处罚金。如果是单位窝藏转移非法犯罪的来的收益的,则是需要对该单位对此次事件的直接负责人和直接管理人员进行判刑和处罚金,并且还需要对该进行处相应的罚金。 5、除此,对犯罪情节的轻重和案件涉及到的金额的大小也有不同的处罚也有量刑的最低点的,如果在案件中,犯罪情节轻的,那么就可以只处三到六个月的有期徒刑,案件中如果情节严重的,就需要处三到四年的有期徒刑。因非法犯罪所得来的赃物和收益在案件处理后应该全部返还给受损人或者国家。
我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而在本案中,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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