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赔偿请求人认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了国家赔偿法第三条第(三)、(四)、(五)项和第四条第(四)项规定的非具体行政行为的行为侵犯其人身权、...
赔偿请求人认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了国家赔偿法第三条第(三)、(四)、(五)项和第四条第(四)项规定的非具体行政行为的行为侵犯其人身权、...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赔偿请求人认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了国家赔偿法第三条第(三)、(四)、(五)项和第四条第(四)项规定的非具体行政行为的行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并造成损失,赔偿义务机关拒不确认致害行为违法,赔偿请求人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一)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案件,但以县级人民政府名义办理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案件可以除外; (二)社会影响重大的共同诉讼、集团诉讼案件; (三)重大涉外或者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案件; (四)其他重大、复杂的案件。
2014年4月21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13次会议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以(法释〔2014〕9号)发布《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共10条,明确了特殊情况下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用人单位,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的处理方式,并对涉及劳动关系确认的行政审判程序作了规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行政案件细化工伤认定中“工作原因、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等问题。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839人已浏览
797人已浏览
285人已浏览
503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