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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代理是指根据法院或者指定单位的指定而产生代理权的代理。适用的情况主要有民事诉讼中,当事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而又没有法定代理人的,或者法定代理人之间互相推诿代理责任。
所谓表见代理,是指代理人没有代理权,但是实施了代理行为,使得相对人相信其有代理权,进而与其实施了民事法律行为,表见代理的法律后果就是产生与有权代理相同的法律效力。 虽然本质上是无权代理,但是发生有权代理的效果。实践中也有可能表现代理人超越代理权实施代理行为、代理权终止后仍然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代理行为等。
指定代理是根据人民法院或者行政主管机关的指定而产生的代理关系。指定代理主要适用于在社会生活或民事诉讼过程中需要代理人代为法律行为,而没有代理人或无法确认代理人的特殊情况。在这种情况下,人民法院或行政主管机关依据法律的授权指定公民或法人充当代理人。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57条规定,无诉讼行为能力人由他的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如果法定代理人之间互相推诿代理责任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代为诉讼。 适用指定代理应注意几个问题: 法律授权的机关才有指定代理人的权力。 指定代理人时,应考虑所指定的人与被代理人之间有无利害关系,不宜指定有利害关系的人为代理人。 依法被指定代理人的公民或法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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