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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告不理”是人民法院处理案件的一条基本原则。根据新的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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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一般不能上诉公诉案件,但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的,有权在收到判决后五日内请求人民检察院抗诉。
答: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3条规定,自诉案件的被告人在诉讼过程中可以对自诉人提起反诉,即被告人作为被害人针对自诉人起诉其构成犯罪的事实,控告自诉人侵犯其合法权益,也犯有与本案有关联的犯罪行为,要求人民法院依法追究自诉人刑事责任的诉讼。因此,提起反诉应具备下列条件:(1)反诉只能由自诉案件的被告人提起,反诉的对象必须是自诉案件的自诉人。(2)反诉内容必须是与该自诉案件有关的犯罪行为,而且受《刑事诉讼法》第170条第1、2项受案范围的限制和约束。(3)反诉的案件必须是属于本法院依法可以受理的案件。(4)反诉只能在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宣告判决前提起。反诉适用自诉的规定,应与自诉案一并审理。只要反诉成立,即使原自诉人撤回起诉,也不影响反诉案件的继续审理。
民事案件可不可以由原被告之外的人提起?起诉的地点是在被告地还是在原告地?答复:如果依正常的理解,民事案件中,原告即指依法提起民事诉讼,作为当事人参与案件审理的人或组织。被告提起的诉讼指反诉的有关规定,此处的被告即为反诉的原告。除此二者外,案件中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可以提出诉讼请求参与诉讼活动。起诉的管理法院一般是被告住所地的法院,当然根据不同情况,也可由被告住所地以外的法院受理。您所说的“原告”“被告”在这一咨询中意义不清,请参照上以咨询理解,或将具体情况详细说明后再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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