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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工作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经济开发建设及文物利用等活动,必须遵循文物工作的方针,不得对文物造成损害。...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文物保护事业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使文物保护的财政拨款随着财政收入增长而增加。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文物抢救、修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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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博物馆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非国有博物馆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不得享受国家和省规定的优惠待遇。
文物行政部门、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及有关负责文物管理协调、执法、咨询、日常保护的管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违反本条例规定实施审批的;(二)不履行文物保护管理职责的;(三)非法借用、侵占文物的;(四)其他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情形。
一切机关、组织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文物的义务。鼓励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参与文物保护工作。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文物保护志愿者开展活动给予支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对文物保护志愿者进行培训、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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