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侨居国外的中国公民、特别行政区、特别行政区、地区的居民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宗教活动,按照国家和本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禁止在宗教院校以外的学校及其他机构传教、举行宗教活动、成立宗教组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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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在宗教院校以外的学校及其他机构传教、举行宗教活动、成立宗教组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
设立宗教院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明确的培养目标、办学章程和课程设置计划;(二)有符合培养条件的生源;(三)有必要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四)有教学任务和办学规模所必需的教学场所、设施设备;(五)有专职的院校负责人、合格的专职教师和内部管理组织;(六)布局合理。
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应当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批准后,依法办理规划、建设等手续。宗教活动场所扩建、异地重建的,应当按照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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