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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诈骗罪的主体,由于金融诈骗罪形式多样,方法各异。所以,金融诈骗罪的主体,既有一般主体,也有特殊主体。其中,以募集资金、贷款、票据结算、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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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凭证诈骗罪与诈骗罪,两者之间存在着法条竞合关系。行为人以金融凭证进行诈骗属于诈骗罪的一种表现形式,前者即本罪为特别法条,后者即诈骗罪为一般法条。根据法条竞合适用的原则,除有特别规定的除外,应依特别法条在这里即为本罪定罪量刑。从理论上看,它们有许多相同之处。但诈骗罪与金融诈骗罪的区别主要是: (1)诈骗行为发生的时空不同。前者只能发生在金融活动中;后者只能发生在金融活动以外。 (2)诈骗的方式不同。前者是通过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这一金融道具实施的;后者是使用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道具实施的。 (3)犯罪客体不同。前者侵犯的是复杂客体,即国家对金融凭证的监督、管理制度和公私财产所有权;后者只是公私财产的所有权。 (4)犯罪主体不同。前者包括自然人和单位;后者只能是自然人。实践中,如果行为人在非金融活动中使用伪造、变造的其他银行结算凭证实施诈骗,构成犯罪的应当以诈骗罪定罪处罚。反之,金融活动中使用伪造、变造的其他银行结算凭证进行诈骗,构成犯罪的则应当以金融凭证诈骗罪定罪处罚。
1、当一行为表面上同时符合金融凭证诈骗罪、贷款诈骗罪时,如何定罪处罚呢?比如,行为人以伪造的银行存单作抵押,通过签订借款合同骗取银行贷款的行为。 2、有人认为,上述情形同时触犯了金融凭证诈骗罪、合同诈骗罪、贷款诈骗罪,属于想象竞合犯形态,按照想象竞合犯的处理原则,对行为人应当从一重处断。 3、有人认为,行为人虽以伪造的存单作抵押,但是行为人指向的对象并非存单上的金额,而是贷款的金额。金融凭证诈骗罪中使用伪造的银行结算凭证,应限制在直接使用的范围内,即直接使用伪造的金融凭证兑现其项下的款项的行为,而不包括使用假金融凭证作为担保诈骗银行贷款的行为。 4、上述情形没有触犯金融凭证诈骗罪的罪名。采用伪造存单的方法进行诈骗,只能讲其手段行为触犯了伪造金融票证罪,而不能说是触犯了金融凭证诈骗罪。采用伪造存单作抵押的方法进行贷款诈骗,行为人指向的对象是贷款金额,而不是金融凭证上的金额。从实践中看,一般而言,存单上的金额与贷款金额是不一致的,存单上的金额往往大于贷款金额。
金融诈骗罪的主体,由于金融诈骗罪形式多样,方法各异。所以,金融诈骗罪的主体,既有一般主体,也有特殊主体。其中,以募集资金、贷款、票据结算、金融凭证结算、信用证、信用卡使用、有价证券交易、兑付的形式进行诈骗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和单位,也包括外国人和无国籍人。以保险索赔形式进行诈骗的则是特殊主体,即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单位犯罪的主管人员,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证明的亦以共犯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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