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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数人之债的类型如下: 1、按份之债:指数个债权人或债务人各自只对自己的份额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 2、连带之债:数个债权人中的任何一人都有权...
多数人之债的类型如下: 1、按份之债:指数个债权人或债务人各自只对自己的份额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 2、连带之债:数个债权人中的任何一人都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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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多数人的债务与单一人的债务相对,是指大多数债权人或债务人以同一支付为目标参与的债务。债权人一方是数人时称为多数债权人,债务人是数人时称为多数债务人。大多数债权人和大多数债务人不包括第三人或代理人。大多数人的债务是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后必然出现的债务形式。大多数债务可以在债务发生时或债务发生后产生。大多数人的债务不仅会在双方整体之间产生相应的权利义务,还会在一方个别主体与对方整体或内部大多数人之间产生权利义务关系。根据主体各自的权利义务范围和相互关系,大多数人的债务可分为按份之债和连带之债。
一、按份之债。按份债权人中的任何一人都无权要求债务人履行全部债务; 二、连带之债。数个债务人负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其中任何一人全部履行债务. 三、共同之债.多数债权人共同享有同一债权称共同债权,多数债务人共同负有同一债务称共同债务。
合同之债的类型包括给付义务和附随义务。 1、给付义务 给付义务可分为主给付义务与从给付义务。 (1)所谓主给付义务,简称主义务,是指合同关系所固有、必备、并用以决定合同类型的基本义务。 例如,在买卖合同中,出卖人负有交付买卖物及移转其所有权的义务,买受人负有支付价款的义务,均属于主给付义务。就双务合同而言,此类主给付义务,构成对待给付义务,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前,得拒绝履行自己的给付,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致一部或全部不能履行时,当事人一方减为或免为对待给付义务。因可归责于债务人的原因致使不能履行、逾期履行、不完全履行时,债权人得请求赔偿损失并解除合同。 (2)所谓从给付义务,简称从义务,是不具有独立的意义,仅具有补助主给付义务的功能的义务。其存在的目的,不在于决定合同的类型,而在于确保债权人的利益能够获得最大满足。 2、附随义务 合同关系在其发展的过程中,不仅发生给付义务,还会发生其他附随义务。例如出租车主应为其所雇司机投保人身险(照顾义务),出卖人在买卖物交付前应妥善保管该物(保管义务),技术受让方应提供安装设备所必要的物质条件(协助义务),工程技术人员不得泄露公司开发新产品的秘密(保密义务),医生手术时不得把纱布遗留病人体内(保护义务)等。此类义务的发生,是以诚实信用原则为依据,随着合同关系的发展逐渐产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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