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逃税罪的客体是指逃税行为侵犯了我国的税收征收管理秩序。 客观要件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
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的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是指:主观方面是故意;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利用信用卡骗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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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非法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或者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所谓拐骗,是指行为人以利诱、欺骗等非暴力手段使妇女、儿童脱离家庭或监护人并为自己所控制的行为。拐骗的方法多种多样:有的是在车站、码头等公共场所,物色外流妇女,并用谎言骗取信任,达到自己的罪恶目的;有的是利用各种关系,花言巧语夸某地生活好,以帮助介绍对象、安置工作等为诱饵,诱骗妇女随自己离家出走;有的是以帮助照看为名将儿童从监护人手中骗走;有的则是以帮助引路、给零食等方法,将儿童拐走。所谓绑架,是指以暴力、胁迫、麻醉等方法将被害人劫离原地和把持控制被害人的行为。所谓收买,是指为了再转手出卖而从拐卖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手中买来被拐骗妇女、儿童的行为。所谓贩卖,是指行为人将买来的被拐的妇女、儿童再出卖给第二人的行为。接送、中转,是指在拐卖妇女、儿童的共同犯罪中,进行接应、藏匿、转送、接转被拐骗的妇女、儿童的行为。将收买、绑架、贩卖、接送、中转被拐骗妇女、儿童的行为作为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表现形式,是本法对拐卖人口犯罪立法的进一步完善。根据本条规定,行为人只要实施了拐骗、绑架、收卖、贩卖、接送或者中转妇女、儿童中的任何一种行为,即构成拐卖妇女、儿童罪。在五种行为方式中,拐骗和贩卖是拐卖妇女、儿童罪中最主要、最常见的客观表现。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而且行为人主观上具有出卖的目的。根据本条的规定,只要行为人以出卖为目的实施了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被拐妇女、儿童行为之一的,即构成拐卖妇女、儿童罪。至于是否卖出,即犯罪目的是否实现不影响本罪的成立。但是,如果行为人实施上述行为并不是以出卖为目的,例如,是为了奸淫、收养、奴役、强迫卖淫等目的,则可能构成其他犯罪,不构成本罪。但实践中有的行为人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是为了与被害人形成婚姻、家庭关系,并不是为出卖,而收买后,由于被害人反抗或者其他原因,行为人又将收买的妇女、儿童卖给他人,应以本罪处罚。实践中,拐卖妇女、儿童一般是以营利为目的,但也不能绝对排除不以营利为目的而实施拐卖妇女、儿童的行为。如出于报复他人动机而实施拐卖妇女、儿童的行为。如果仅强调以营利为目的,就会漏掉不以营利为目的而实施此类行为。
根据刑法第20条的规定,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采取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方法,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 正当防卫的本质是制止不法侵害、保护合法权益,处理与正当防卫有关的一切问题时,都要把握这一核心内容。正当防卫的客观特征是,在合法权益正在受到不法侵害的时候,采取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方法,制止不法侵害、保护合法权益;正当防卫的主观特征是,在认识到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的情况下,意图保护合法权益。从正当防卫的本质及其特征可以看出,正当防卫完全不符合犯罪构成:其客观行为虽然造成了一定损害,但属于保护合法权益的行为,并不是对社会有危害的行为;其造成的一定损害是刑法所允许的,并没有侵犯刑法所保护的合法权益;其主观上虽然是有意识地进行防卫的,但完全没有刑法上的故意与过失。因此,正当防卫不仅不是犯罪,而且是有益于国家、社会与公民个人的行为;不仅不负刑事责任,而且应受到社会的赞誉
本罪的犯罪构成。(1)客体要件。本罪侵权客体为国家文物管理制度。国家文物管理制度主要是以文物保护法为中心的一系列文物保护法规。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地下,内水和海中遗存的一切文物,属于国家所有。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石窟寺属于国家所有。国家机关、部队、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组织收藏的文物,属国家所有。文化财产只能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部门收购,其他部门和个人不得经营文化财产收购业务。以利益为目的,转卖国家禁止买卖的文化财产,必然会影响国家对文化财产的管理,损害我国文化行政部门的声誉,扰乱文化财产市场和正常文化财产收购秩序,因此本法将转卖文化财产作为犯罪进行处罚。本罪的对象是国家禁止经营的文化财产,国家禁止经营的文化财产是指受国家保护的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发表的禁止经营的文化财产。1992年国家文物局等部门就曾下发《关于加强文物市场管理的通知》,规定了部分禁止经营的文物的具体范围,是指未经许可不得经营的一,二,三级珍贵文物以及其他受国家保护的具有重大历史,文化,科学价值的文物。(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国家禁止买卖的文物,情节严重的行为,所谓转卖,是指以盈利为目的出售,购买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的行为,行为者转卖的对象只能是国家禁止代理的文物。如果倒卖不是国家禁止经营的文化财产,就不构成成本罪,构成成本罪,需要情节严重的要素。根据司法实践,情节严重是指转卖三级文物,非法利益额大,非法经营额大,或多次转卖三级文物,转卖三级文物多等情节。而倒卖二级文物的,倒卖一级文物的,非法获利数额巨大的,非法经营数额巨大的,或者倒卖稀世国宝的等等,则属于情节特别严重。(三)主要部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为本罪主体。依本条第2款之规定,单位也可成为本罪的主体。(四)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是故意的,目的是获利。行为者没有故意的心理不构成成本罪,必须同时有利益的目的。确实没有利益的目的,也没有行使的目的,只有个人兴趣,没有犯罪论。另外,对于不知道禁止买卖的文化财产进行买卖,也不是犯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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