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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人身损害赔偿项目中,对营养费的认定最富有弹性,法官没有具体标准可参照,又不能从医学角度进行阐明。在目前审判实践中,往往只要受害人住院治疗,...
在人身损害赔偿项目中,营养费的认定最有弹性,法官没有具体的标准,不能从医学上明确。在现在的审判实践中,受害者住院治疗,出院记录中有强化营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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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养费用的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4条中规定,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因此对于营养费用的确定额度可以参照两个方面来进行。 1,以身体受损程度为依据。 身体的受损程度可以依据医院的诊断证明,若是造成伤残的,可以依据鉴定机构的鉴定等级证明来确定,受伤程度越高,所获得的营养费用也应该越高。 2,以医院开出的相关证明为依据。 对于医院的诊疗单据,例如当其注明需要加强特别营养时,就可以认定存在营养费用的额外承担问题。
交通事故营养费可以按照当地居民平均生活费标准的百分之四十至百分之六十的比例计算。营养费是受害人通过平常饮食的摄入尚不能满足受损害身体的需求,而需要以平常饮食以外的营养品作为对身体补充而支出的费用,是一种辅助治疗。《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第二十四条规定,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交通事故营养费赔偿天数根据受害者残疾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一般情况下,交通事故营养费赔偿天数是受害者在医疗机构接受医疗的具体住院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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