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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案法律意见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第一,对法庭调查的简要概括。 第二,进行证据分析,认定被告人的罪行。 第三,进行案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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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可以逮捕。
2009年8月12日,赵XX与本人产生纠纷,赵XX将本人打成轻伤。事件发生后,赵XX于2009年12月向公安机关自首,现本案已移送到大理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赵XX被羁押在大理市看守所。 事故发生后,赵XX的家人非常重视,当即替赵XX支付了受害者医疗费15200.00元元,其后又积极与我们家属协商进一步赔偿事宜,并已按照法律规定的标准支付了全部的赔偿款35000.00元。 在协商过程中,我们了解到赵XX家庭也很困难,主要收入就是依靠微薄的农业种植和进城务工。这种困难情况下,赵XX及其家属依然积极筹措赔偿款进行赔偿,我们认为其悔过表现很好,其亲人也需要他的工作收入扶助;赵XX的故意伤害行为给我们造成了巨大的痛苦,他的家人也因此十分痛苦,他已得到了应有的教训,我们并不希望继续造就新的悲剧,愿意原谅他。 因此,本人对赵××的行为予以谅解,自愿不再追究赵××的刑事责任,同时向检察机关提交《撤案申请书》,请求检察机关给予赵××改过自新的机会,对本案予以撤案。 此致 XX市公安局XX市人民检察 院受害者:李XX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4条之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1.对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对故意伤害他人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这里所说的“重伤”,依照刑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使人肢体残废或者毁人容貌的;(2)使人丧失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机能的;(3)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其中“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主要是指上述几种重伤之外的在受伤当时危及生命或者在损伤过程中能够引起威胁生命的并发症,以及其他严重影响人体健康的损伤,主要包括颅脑损伤、颈部损伤、胸部损伤、腹部损伤、骨盆部损伤、脊柱和脊髓损伤以及烧伤、烫伤、冻伤、电击损伤、物理、化学或者生物等致伤因素引起的损伤等。1990年3月29日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印发了《人体重伤鉴定标准》。在司法实践中,鉴定重伤主要依据该《人体重伤鉴定标准》进行。 3.对故意伤害他人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这里所说的“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出于损害他人健康的故意而伤害他人,但由于被害人受到伤害后得不到及时或者有效的救治或者由于其他原因,造成被害人死亡的结果。“特别残忍手段”,是指故意造成他人严重残疾而采用毁容、挖人眼睛、砍掉人双脚等特别残忍的手段伤害他人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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