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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规定,解决变更直接抚养子女的关系问题,应当按照下列原则进行: (1)父母双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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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抚养权要看,是否有利于子女的成长作为原则。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变更监护权一般有以下几种情况: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的抚养条件恶化,无法继续抚养。对方抚养条件较好,并表示愿意抚养。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虐待子女,或与子女感情恶化,子女不愿与子女共同生活。无论孩子生活在哪一方,都要本着有利于孩子身心健康的原则,哪一方的环境有利于孩子的成长,一般的监护权会属于哪一方,或者10岁以上有自己意愿的,以孩子意愿为主,可以申请变更监护权。监护权的变更首先由夫妻双方协商处理。离婚后,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请求不涉及原离婚案件,不是对原离婚案件子女抚养问题的判决和调解协议的纠正,而是处理原离婚案件当时不存在的子女抚养的新情况。因此,应该作为新案件另行起诉。
变更儿童监护权需要符合变更儿童监护权的法定原因。双方争夺监护权的,一般按照以下原则处理(1)2岁以内的孩子,以母亲直接养育为原则,但父母双方协商父亲直接养育的除外。父母主张直接养育的,必须证明母亲患有久治不愈的疾病和其他严重的疾病,孩子不应该和他一起生活(2)母亲有养育条件不履行养育义务的;(3)由于其他原因,孩子确实不能和母亲一起生活。(二)2岁以上的未成年儿童,双方要求抚养的,必须证明优先直接抚养的条件。(3)父母双方对10岁以上未成年儿童的直接监护权发生争执时,应征儿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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