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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当制定防范、处理医疗事故的预案,预防的发生,减轻医疗事故的损害。...
《》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医疗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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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发生或者发现医疗事故,可能造成医疗事故的医疗过失或者医疗事故纠纷的,应当立即向所在部门负责人报告,部门负责人应当及时向医疗机构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报告;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专(兼)职人员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进行调查核实,如实向医疗机构负责人报告相关情况,并向患者报告解释。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发生下列重大医疗过失的,医疗机构应当在12小时内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一)造成患者死亡或者可能发生二级以上医疗事故;(二)造成3人以上人身伤害的后果;(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是指在日常生产和生活中在发生危及人身安全或财产安全的紧急状况或事故时,为迅速解救人员、隔离故障设备、调整运行方式,以便迅速恢复正常运行的操作过程。
1、制定与完善医疗事故防范预案及处理办法,对已发生的医疗事故或重大医疗过失行为,按照预案及时采取措施; 2、具体负责医疗纠纷、医疗事故的处理,有重特大医疗事故按照规定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3、接待患者的投诉,向患者提供医疗争议和医疗事故处理程序等咨询服务,及时调解医疗纠纷; 4、做好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提交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要求的各种相关材料,协助完成调查取证、陈述及答辩等程序; 5、负责处理应由医院承担的医疗事故经济赔偿事宜; 6、对发生医疗事故的科室和违反《条例》规定的责任人提出相应的处罚意见; 7、加强对全院医务人员有效防范医疗事故的教育,每季度召集各科室负责人召开防范医疗事故工作会议,对实际工作中出现的各种医疗事故、医疗差错、事故苗头认真分析原因、总结经验教训,将分析结果及时通报有关科室,指导其改进工作。 三、医疗事故具体防范措施 (1)加强职业道德教育,提高医务人员综合素质,强化医务人员的责任意识和法律意识,树立忠于职守,尽职尽责、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敬业精神。 (2)切实改善医务人员的服务态度,在言语、行为举止上讲究文明礼貌,对待病员一视同仁,树立“一切以病人为中心”的观念。 (3)随着医学模式的转变,医疗中应以病人为中心,注重人性化服务,严格履行告知义务,加强医患沟通,营造正常良好的医疗氛围。 (4)严禁个别医务人员利用医患纠纷,挑拨离间,激化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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