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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法律对侵权诉讼的举证责任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
我国刑事诉讼证据规则全文内容如下: 1、审判机关取证原则。刑诉法第43条、45条以及《解释》第54、55、56条分别规定了审判机关收集、调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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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明确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内涵和外延。非法证据涉及的面较广,具体处理时如何把握也很复杂。一方面,确立了非法言词证据的绝对排除。非法言词证据是指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另一方面,对实物证据,确立了有条件的排除。理论上,非法实物证据排除是否应当排除还存在较大争议。司法实践中一般很少予以排除。为规范取证活动,确保办案公正,现阶段宜对非法取得的物证、书证效力予以限制,即对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取得的物证、书证,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否则,该物证、书证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但究竟何谓“严重影响司法公正”?尚需要有权机关作进一步解释。第二,明确了当事人在审判阶段申请启动证据合法性调查程序的初步责任。尽管控方承担对被告方审判前供述合法性的举证责任,但是在审判阶段当事人主动启动这一程序,需要承担初步的举证责任,即应当提供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的相关线索或者材料。以避免不负责任地随意启动对证据合法性的“审理”程序的情况。第三,明确了应由控诉方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负举证责任和相应的证明标准。刑事诉讼中,公诉机关承担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方犯罪的证据,对于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所提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的相关线索或者材料,同样承担证明该证据系合法取得的证明责任。在控方不举证或者已提供的证据不够确实、充分,无法排除合理怀疑的情况下,则应当承担不能以该证据证明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法律后果和责任。第四,明确了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作证问题。法庭审理中,对于有无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行为,控辩双方往往各执一词,查证十分困难。根据两个《规定》,经审查,法庭对被告人审判前供述取得的合法性有疑问的,公诉人应当向法庭提供讯问笔录、原始的讯问过程录音录像或者其他证据,提请法庭通知讯问时其他在场人员或者其他证人出庭作证,仍不能排除刑讯逼供嫌疑的,提请法庭通知讯问人员出庭作证,对该供述取得的合法性予以证明。公诉人当庭不能举证的,可以建议法庭延期审理。2012年《刑事诉讼法》吸收了以上内容,确立了现有证据材料不能证明证据收集合法性的前提下,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的出庭作证制度。这一规定既避免了动辄要求侦查人员到场,也保证了其必要时就其执行职务情况出庭作证,有助于便捷、有效地查明证据取得的合法性问题。
对间接证据的审查首先要严格,间接证据要形成一个完整的体系,由此推出的结论应当一致。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的区别在于证明方法,直接证据不需要推理,间接证据需要推理。在刑事诉讼中,只有间接证据是不能定罪的,必须与其他证据相结合,根据间接证据判处死刑的,应当特别慎重。
第一章通则 第二章管辖 第三章回避 第四章辩护与代理 第五章证据 第六章强制措施 第一节拘传 第二节取保候审 第三节监视居住 第四节拘留 第五节逮捕 第六节强制措施解除与变更 第七章案件受理 第八章初查和立案 第一节初查 第二节立案 第九章侦查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讯问犯罪嫌疑人 第三节询问证人、被害人 第四节勘验、检查 第五节搜查 第六节调取、查封、扣押物证、书证和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第七节查询、冻结 第八节鉴定 第九节辨认 第十节技术侦查措施 第十一节通缉 第十二节侦查终结 第十章审查逮捕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审查批准逮捕 第三节审查决定逮捕 第四节核准追诉 第十一章审查起诉 第一节审查 第二节起诉 第三节不起诉 第十二章出席法庭 第一节出席第一审法庭 第二节简易程序 第三节出席第二审法庭 第四节出席再审法庭 第十三章特别程序 第一节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 第二节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 第三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 第四节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 第十四章刑事诉讼法律监督 第一节刑事立案监督 第二节侦查活动监督 第三节审判活动监督 第四节刑事判决、裁定监督 第五节死刑复核法律监督 第六节羁押和办案期限监督 第七节看守所执法活动监督 第八节刑事判决、裁定执行监督 第九节强制医疗执行监督 第十五章案件管理 第十六章刑事司法协助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人民检察院提供司法协助 第三节人民检察院向外国提出司法协助请求 第四节期限和费用 第十七章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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