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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无效婚姻有以下几种:1、重婚;2、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3、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二.可撤销婚姻的特点:1。可撤销婚姻违反当事人意愿和结婚自由原则,主要表现为包办和买卖婚姻。二、婚姻可撤销是有婚姻事实的。3、可撤销婚姻相对无效,有时间限制。
无效婚姻是指违反婚姻法定条件的婚姻。无效婚姻包括:(1)重婚,即配偶与他人结婚或明知他人有配偶与他人结婚;(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即婚姻当事人直系血亲或三代以内旁系血亲;(3)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
无效婚姻,也称婚姻无效,是指因不具备法定结婚实质要件或形式要件的男女结合,在法律上不具有婚姻效力的制度。 因欠缺婚姻成立的法定要件而不发生法律效力的婚姻。包括无效婚姻和得撤销婚姻,前者为自始当然无效,后者则需经诉讼程序,从宣告撤销起丧失婚姻的效力。无效婚姻法律制度历来是婚姻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许多国家的法律中也都有无效婚姻的规定。2001年《婚姻法》修订中,确立婚姻无效和可撤销婚姻的内容,使得《婚姻法》的体系更为完善。现行《婚姻法》第十条第1款规定,婚姻无效的原因有:(1)重婚的;(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3)婚前患有医学上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4)未到法定婚龄的;对于无效婚姻的法律后果,《婚姻法》第12条规定“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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