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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的孩子办理落户手续的流程为: 1.首先,在派出所领取入户审批表。填表后到单位(无单位的到街道办事处)出具意见并盖章,备齐有关证件及复印件...
政策外生育、非婚生育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以凭《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或者非婚生育说明,按照随父随母落户自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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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户籍管理规定,出生的婴儿可以在父亲或者母亲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常住户口。为此,需完备下列手续: 1、生婴儿落户申请表; 2、生婴儿《出生医学证明》; 3、其父在济常住《居民户口簿》(内页复印件); 4、其父母身份证复印件; 5、其父母结婚证(审原件、留存复印件); 6、《计划生育服务手册》或《生育证》(查验原件,留存“生儿落户备查联”)。
(一)合法收养婚后五年以上不育,女方年满三十周岁以上,需收养子女,经人口计生局批准后方可收养,否则为非法收养。 1、收养子女需以下材料: (1)审批表一式两份; (2)单位(或社区)婚育证明,且负责人签名; (3)男女双方申请; (4)结婚证复印件及原件; (5)男女双方户口簿复印件及原件; (6)两个县区以上医院不能生育的证明。 (二)非法收养未经人口计生局批准,非法收养子女,需给养子(女)报户,需以下材料:1、男女双方单位(或社区)出具的证明(写清婚姻、生育或未生育的情况,已收养子女的姓名、性别、收养时间),并加盖街道(乡镇)计生办公章; 2、婚后未生育过子女者,需提交两个县区以上医院不能生育的证明; 3、持男女双方的证明及不能生育的证明(已生育过子女的只需男女双方证明)由计生局局长签字后到办公室办理收养子(女)的报户的有关手续。
根据户籍管理规定,出生的婴儿可以在父亲或者母亲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常住户口。为此,需完备下列手续: 1、生婴儿落户申请表; 2、生婴儿《出生医学证明》; 3、其父在济常住《居民户口簿》(内页复印件); 4、其父母身份证复印件; 5、其父母结婚证(审原件、留存复印件); 6、《计划生育服务手册》或《生育证》(查验原件,留存“生儿落户备查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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