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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没有收养手续怎么落户

2022-03-18
有出生证明的提交出生证明,由所在的居委会或者村委会开具证明,到当地派出所申请落户。具体按照该规定办理: 山东省公安厅关于认真解决我省农村地区无户口人员落户问题的通知 山东省公安厅关于认真解决我省农村地区 无户口人员落户问题的通知 鲁公通[2009]108号 各市公安局: 近年来,随着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推进,我省广大农村地区普遍取消农业税费负担,实行种粮直补、义务教育免费等惠农政策,积极推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等制度,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在居民工作、生活中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成为必不可少的法定证件。但通过“大走访”爱民实践活动和户口整顿发现,我省农村地区仍还有一部分人员因各种原因没有登记户口,不能受惠国家的利农政策,其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给社会行政管理造成隐患。为认真贯彻全省政法系统推进和谐警民关系建设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积极构建和谐警民关系,切实维护社会治安稳定,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服务和保障全省经济社会科学发展,省厅决定,从现在到年底集中开展解决农村地区无户口人员落户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无户口人员的落户范围。本通知所指无户口人员包括因逃避“三提五统”义务、长期外出(非出国、出境定居)等被人为注销户口、人口信息系统遗漏以及从未申报过户口登记的人员。 二、无户口人员的落户原则。解决无户口人员落户问题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是一项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重要工作。各地在实施过程中要坚持以人为本、实事求是、实际居住地登记户口的原则,统筹兼顾、积极稳妥、分类解决,体现公开、公正、公平。 三、规范无户口人员的落户申请。为保证无户口人员申请材料的完整、准确、真实,各地要对无户口人员的落户申请材料进行统一规范。 (一)人为被注销户口人员落户应具备下列材料: 1、申请人(或代理人)书面申请; 2、申请人原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或村(居)户口底册等其他证明; 其中,因历史等原因无法查找到户籍档案的,社区民警应制作询问笔录,详细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及被注销户口的原因,并告知其弄虚作假将承担的相关法律责任。 3、申请人近期一寸照片两张(用于申请表和公示); 4、村(居)委会证明和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居住地的老党员、老干部、老模范、老教师、老退伍复员军人等)的书面证明; 5、派出所调查核实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1)申请人姓名、性别、出生日期等基本情况;(2)申请人户口被注销的主要原因;(3)派出所存档的常住人口登记表情况;(4)申请人有无姓名、年龄等户口登记项目变更以及户口迁移、注销的情况;(5)网上核查是否存在与申请人同姓名、同出生日期、同公民身份号码的情况; (二)人口信息系统建设遗漏人员落户应具备下列材料: 1、申请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2、申请人近期一寸照片两张(用于申请表和公示); 3、派出所存档的常住人口登记表复印件; 4、派出所调查核实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1)申请人姓名、性别、出生日期等基本情况;(2)申请人户籍信息漏录系统的主要原因;(4)申请人有无姓名、年龄等户口登记项目变更和户口迁移、注销的情况;(5)网上核查是否存在与申请人同姓、同出生日期、同公民身份号码的情况。 (三)从未登记过户口人员落户应具备下列材料: 1、申请人(或监护人、代理人)书面申请; 2、申请人《出生医学证明》(仅限于1996年1月1日以后出生)或医院出生记录证明; 没有上述证明的,应提供村(居)委会出具的出生情况和家庭关系情况及接生人员书面证明。 3、申请人近期一寸照片两张(用于申请表和公示) 4、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居住地的老党员、老干部、老模范、老教师、老退伍复员军人等)的书面证明; 5、社区民警的询问笔录。询问笔录应详细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及未报户口的主要原因,并告知其弄虚作假将承担的相关法律责任; 6、派出所调查核实材料。包括以下内容:(1)申请人姓名、性别、出生日期等基本情况;(2)申请人未登记户口的主要原因;(3)网上核查是否存在与申请人同姓名、同出生日期、同公民身份号码的情况;(4)走访调查了解相关知情人情况。 其中,私自收养子女的按照民政部、公安部等五部委《关于解决国内公民私自收养子女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08]132号)办理。 四、工作要求 (一)调查摸底,全面掌握无户口人员底数。要紧紧依靠党委、政府领导,加强与有关部门配合,采取有效措施,最大限度摸清本地区无户口人员情况。要结合开展“帮千企走千村(社区)访万户,服务‘三保’任务”主题实践活动,以实有人口管理为载体,全面摸清辖区内无户口人员的姓名、人数、年龄结构、居住状况等基本情况,分类登记造册,为解决其落户问题奠定基础。 (二)严格政策,推动无户口人员的有序落户。无户口问题产生的原因复杂,时间跨度长,涉及面广,解决其落户问题不可能一蹴而就。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在调查摸底的基础上,严格执行相关政策、程序,坚持合法固定住所(宅基地或承包地)为基本落户条件,分清轻重缓急,本着先易后难的原则,有条不紊地逐步解决。 (三)严格程序,保证无户口人员及时落户。要严格执行现行国家户籍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坚持实事求是,依法办理。无户口人员申请落户,应填写《无户口人员落户申请表》(附件一),派出所调查核实形成综合调查材料,报县(市、区)公安机关或由设区的市公安机关审批。县级公安机关对拟批准或上报审批的落户申请,应交由申请人所在地派出所在拟落户地村(居)、社区张榜公示七天(公示式样见附件二)。对在公示期内没有异议的,才可办理批准手续。要明确无户口人员落户的操作程序和审批权限,充分发挥人口信息系统的网上监控作用,严禁违规操作。无户口人员落户时,要逐一查询、比对省、部级人口信息数据库,以避免重复登记户口现象的发生。对于公示材料,要由公示所在村(居)社区的两名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签章后才可存档备查。同时,积极推行预约服务、延时服务等各项便民利民措施,为申请人办理落户提供便利,切实承诺兑现。 (四)严肃纪律,严禁弄虚作假行为。要切实落实无户口人员的公告制度,及时接受群众的举报、投诉,接受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的监督。各级公安户政部门要加强与纪委、督察部门的联系和沟通,采取明查暗访等方式,强化对办理无户口人员落户公示情况和落户申请材料的监督检查,对发现借办理户口之机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各地解决无户口人员落户工作进展情况及《全省解决无户口人员落户情况一览表》(附件三)以EXCEL表格形式每季度末书面报省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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