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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是由人民法院行使国家赋予的审判权、解决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益争执而制作的法律文书,具有法律的强制性,一经生效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其表...
xx市xx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6)x法民初字第1133号 原告xxx(又名xxx),女,生于1982年2月8日,汉族,待业,住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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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单方面离婚的条件 2、异地离婚程序 3、涉外离婚诉讼程序 4、法院判决离婚程序 (1)写好离婚起诉书(可请律师代写); (2)准备诉讼离婚所需要的证据; (3)向有管辖权的法院递交离婚起诉书和证据; (4)法院决定是否受理该离婚诉讼; (5)法院受理该离婚诉讼案件之后,在法定时间内向对方发送起诉书副本; (6)法院安排开庭时间并向双方发送传票; (7)开庭:双方均可以委托律师或者其他专业人士代理离婚诉讼; (8)法院依照原告方的诉讼请求和双方提交的证据情况对是否准予离婚,以及如何分割财产,子女抚养问题如何解决等问题作出判决。
x x市 x x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XX) x法民初字第XX号原告x x x(又名x x x),女,生于19XX年2月8日,汉族,待业,住x x省x x市x x镇x x村8组13号。委托代理人x x x,x x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x x x,男,生于1974年8月5日,汉族,职业,住址。委托代理人x x x,x x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x x x与被告x x 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XX年10月13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x x x 独任审判,按照简易程序于20XX年11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x x x及其委托代理人x x x,被告x x x及其委托代理人x x x 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x x x诉称,原、被告于1999年认识并相恋,20XX年生一子取名x x x ,20XX年5月16日补办结婚手续。原、被告婚后经常吵架,感情不和,被告于20XX年出走打工,原告为搞好关系于20XX年与被告一起生活,在此期间原、被告夫妻关系更加恶化,经常打骂,原告被迫回家和父母生活在一起,子女一直与原告的父母一起生活,现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故起诉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夫妻关系,子女由原告抚养,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辩称,原、被告夫妻感情一直很好,原告所诉不是事实,其起诉被告不能理解,故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9年在外务工期间认识、恋爱并同居,20XX年农历6月20日生一子,因原被告长期在外务工,儿一直随原告的父母生活。 20XX年5月12日在婚姻登记机关补办婚姻证。原、被告婚姻存续期间共同财产有VCD机一台,无共同存款、债权债务。原、被告婚后初期感情较好,但从 2004年以来,由于被告长期在外从事职业,原、被告相聚时间较少,逐渐夫妻感情出现裂痕。上述事实,有当事人当庭陈述,结婚证,照片,x x村民委员会证明,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由于工作关系,长期分居两地,聚少离多,又未注重沟通交流,导致夫妻感情逐渐疏远以致出现裂痕,经本院调解和好未果,现原告坚决要求离婚,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对其离婚请求本院予以准许。子女长期随原告的父母生活,原告要求子女由其抚养,对子女的健康成长有利,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准许原告x x x与被告x x x离婚。二、婚生子随原告生活。三、共同财产VCD机一台归原告所有。案件受理费50元,其他诉讼费400元,合计45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同时,直接向该院预交上诉费用(金额与一审同)。递交上诉状后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用,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双方当事人是自然人的为一年,一方或双方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为六个月,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审判员 x x x二0XX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x x x离婚判决书一般的离婚诉讼在3个月都会生效;如果是一审判决离婚,签收离婚判决书第2天起算15日,双方均不上诉的,上诉期满后(15天)判决书生效;如果是二审判决离婚,判决书签收之日起即执行生效。小编提醒大家注意,在离婚一审判决后,当事人不能马上与别人结婚,因为此时还可以对判决不服提起上诉的可能。要是一方在上诉期内,再次登记结婚的话,那么就会构成重婚。但要是在二审判决后,就能马上与别人结婚。此时没有一个上诉期。
**市**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沪0115民初69329号 原告徐某某,女,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现住**市***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卫某某,男,汉族,户籍地**市***区,现住**市***区。 原告徐某某与被告卫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0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徐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14年10月相识,于2015年3月27日登记结婚。婚后因双方性格不合等发生矛盾,且被告经常限制原告的自由并在酗酒后实施家暴行为,故原告于2015年10月向法院提出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因被告承诺改正过错,故原告申请撤诉。然双方关系却更恶化,现夫妻感情已破裂,故再次提出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卫某某辩称,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同意离婚。但原告诉称不符事实,其未对原告有家暴行为,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主要原因系原告有外遇及故意伤害被告身体,现要求原告返还婚前用于购买家具的钱款人民币7万元,返还结婚时被告父母给予原告的彩礼现金8.8万元,赔偿被告离婚损害赔偿费5万元。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于2015年3月27日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一般,未生育子女。2015年7月初双方因故发生矛盾后分居,同年10月原告曾提出起诉要求离婚,后双方签订协议书后原告申请撤回起诉。2016年1月14日,原告在车内与男性网友聊天,被告知悉后赶来,原告即欲驾车逃离,被告趴在车上进行阻止,原告强行倒车导致被告摔倒受伤,构成轻伤二级。原告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本院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向本院交付了5万元的赔偿款。现原告再次提出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 审理中,原告陈述婚前被告交付的7万元,其中2万元用于购买的家具属于被告的婚前财产,另5万元在婚后用于共同生活;关于被告主张的彩礼其没有收到;关于婚后被告转账给原告的2万元,也已用于日常生活;关于被告主张的损害赔偿金,其不同意赔偿。被告陈述婚前转付给原告的7万元原告并未用于购买家具和夫妻共同生活;婚前由原告父母收取的彩礼也未用于婚后生活;婚后转给原告的2万元,原是要转给自己父亲的,后转错给了原告;关于主张的离婚损害赔偿金系因原告故意伤害被告身体,该行为对被告造成的伤害理应由原告赔偿。 以上事实,由当事人陈述及结婚登记摘要、第一次起诉离婚的相关材料、刑事判决书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告第二次向本院提出起诉要求离婚,被告同意离婚,故认定双方夫妻感情已破裂,应准予离婚。关于被告主张其婚前交给原告的购家具款,此款应为被告的婚前财产,原告自认此款中只有2万元用于购买家具,故另5万元仍应归被告所有,原告认为该款已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但未举证证实,且双方在一起共同生活时间较短,原告的陈述不能全部采信,本院酌定由原告返还被告购家具款2万元。关于被告在分居后转账给原告的2万元,被告认为系误转,没有依据,此款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原告陈述已用于日常生活,未举证证实,故原告应给付被告分割款1万元。关于被告主张要求原告返还彩礼的主张,没有依据,不予支持。关于被告主张的损害赔偿金,由于原告的犯罪行为造成被告身体受伤,原告除对被告予以人身损害赔偿外,还应在离婚时承担过错赔偿责任,本院酌定由原告给付被告损害赔偿金2万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徐某某与被告卫某某离婚; (二)原告徐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被告卫某某婚前购家具款20,000元; (三)原告徐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被告卫某某共同财产分割款10,000元; (四)原告徐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被告卫某某离婚损害赔偿金20,000元。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0元(原告徐某某已预交),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徐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郑** 二〇一七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刘** 看到这里,ask.com小编相信你也了解了相关的知识内容了,因此离婚案件的判决书,所属的文书类型就是民事判决书,有了该判决书后,就代表相关的法律关系就会因此发生改变了,好了以上就是离婚案件民事判决书范文的相关内容,如果你还有疑问,可以咨询我们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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