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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买卖不过户的,原车主并非万事大吉,仍有一定的风险。 1、发生交通事故后,原车主有义务举证证明车辆已经出售。 2、当买方发生交通事故逃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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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六条“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查封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第三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转移、处置。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损失,行政机关先行赔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这个不能笼统的来说,还得看事故发生的原因来分析,具体由交警认定。
一般由具体使用人承担侵权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原车主是否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的请示的批复》规定: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因车辆已经交付,原车主既不能支配该车的营运,也不能从该车的营运中获得利益,故原车主不应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但是如果车辆未投保交强险,则原车主要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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