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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的,专利权人与专利申请权人是有严格区分的:专利申请权是一种独立的财产权,是一种具有相对性的请求权,特定主体就某项发明创造享有的专利申请权,...
根据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法,专利权人和专利发明人的区别是什么的答复如下:1、专利权人:专利权的所有人及持有人的统称。即专利申请被批准时,被授予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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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权人:专利权的所有人及持有人的统称。专利权人既可以是单位也可以是个人。发明人:专利法规定,在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中,对发明创造具体实质性特点做出贡献的人称为发明人。发明人为自然人。专利权人的权利:包含专利人身权和专利财产权两个方面。发明人的权利:署名权,发明人可以请求专利局不公布其姓名。
专利权人是指在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登记簿上记载的专利权的所有人。要想成为专利权人,有两种方法: 1、自己提出申请,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合格,符合授权的条件,依法授予专利权。 2、通过继承或交易成为专利权人。公民或法人死亡或终止时,其合法的继承人得成为专利权人;通过买卖交易,他人也得成为专利权人。专利权人可自己实施或许可他人实施专利,并收取使用费。发明人,是指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发明人只能是发明创造的完成者。在完成发明创造过程中,只负责组织工作的人、为物质技术条件的利用提供方便的人或者从事其他辅助工作的人,不是发明人。职务发明的发明人对专利享有署名权和获得奖励报酬权,除此之外发明人对专利不享有任何权利,自己不能实施专利也不能许可他人实施专利,发现他人侵犯专利权的,也无权加以制止。
审查指南中规定的第一发明人需要填写身份证号,由此将带来一些隐性的权利或者权力。 个人以为: 1、第二发明人等不填写身份证号,由于可能存在同名同姓的情况,假设出现了名誉权纠纷,则由于第一发明人是唯一没有疑义的,因此,他可以提供有力证言。 2、当然,有人可能会说,这时单位可以做出证言证明到底谁是第二发明人。这在通常情况下当然没有问题。但深入考虑,是否又存在这样的疑问:究竟第一发明人与第一专利权人,谁的证言更有力? 虽然当初在提交专利申请时,第一发明人是“被”专利申请人写进“发明人”一栏的,但是一旦确立了这个第一发明人,就是承认了该发明人的工作成果和名誉权,那么后续一切与发明人权益相关的事务,第一发明人作为研发团队中的重要一员,其立场和证言往往尤为关键。 专利权人若与第一发明人证言不同,当然可以考虑做发明人变更,可是要知道,这个变更程序必须要有原第一发明人的签字。这时矛盾如何解决?就只有举证了。可举证难度,可想而知,如果没有严格的研发记录(会签),哪怕你一共有10个发明人,恐怕都未必抵得上有身份证号的第一发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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