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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侵权怎么写答辩状

2023-10-31
答辩人:张XX,男,生于1969年10月6日,汉族,住XXX。 答辩人因李XX诉答辩人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现提出答辩如下: 一、李茂云未确保行车安全应承担部分交通事故责任,事发后由于李茂云索赔过高,故双方未达成协议。 1、答辩人于2008年2月28日驾车从通惠开往綦江县城,行至五一二加油站路段,同向行驶的李XX驾驶摩托车与答辩人相擦挂,李XX与答辩人发生交通事故属实。 2、虽然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定答辩人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但是,根据事情发生的实际情况,李XX未注意行车安全应当承担事故的部分责任。当时的实际情况是李XX对道路上的情况估计不足,驾驶摩托车冲到答辩人前面,因对面来车靠边避让,李茂云未确保安全,停车时左脚离答辩人车辆太近,导致其左脚被车轮压伤。 3、交通事故发生以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居中调解,李茂云提出的赔偿费用过高,所以双方就赔偿事宜未达成一致。 二、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应当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为依据,且应当依照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计算,李XX请求赔偿的项目除医疗费外,其余赔偿项目均不符合相关规定,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1、交通事故发生时没有发现李XX有明显伤情,为何产生275.14元的医疗费,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值得怀疑。医疗费应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收款凭证,结合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李茂云应当提供正规医院的诊断证明和相应的医药费票据。 2、李XX受伤极其轻微,也未住院治疗,不存在因误工而减少收入,其提出的3000元误工费毫无道理。李茂云只是普通的农民,即使有误工损失也只能按照农林牧渔行业的标准计算,不清楚李茂云是如何计算出3000元误工费的。 3、李XX只是极其轻微受伤,生活完全能够自理,无需他人护理,其请求赔偿450元护理费无从谈起。 4、李XX请求赔偿100元交通费明显是狮子大开口,显而易见与实际的交通费损失不符。李茂云家离县城任一家医院都很近,最多就是去医院检查一下,往返乘坐公交车不超过四块钱,其主张100元交通费是实际损失交通费的几十倍。 5、本案案由为人身损害赔偿,李XX请求赔偿车辆保管费285元、皮鞋损失150元及请人开车损失10元不属于人身损失而是财产损失,不属本案审理的范围,李茂云应当另案起诉。此外,事发时李茂云穿的是旧皮鞋,150元至少可以买两双那样的新皮鞋,李茂云请求赔偿150元皮鞋损失过高。 6、李XX受伤极其轻微,于其身体并未造成严重后果,不可能有多大的精神痛苦,其请求赔偿1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于法无据。 此致 XX县人民法院答辩人:__________(签名或盖章) 年月日 附:本答辩状副本_______份; 证明材料__________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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