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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两个责任纠纷最大的不同是归责原则不同:前者是过错责任原则,后者是无过错责任原则。当然具体适用起来还得具体分析。...
1、自劳动者受到伤害的,向受其委托或者受指派的雇主、获益人追偿相应的赔偿责任,由此产生的责任纠纷,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2、提供劳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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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内容: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是什么?与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有什么不同?下面,ask.com小编为您详细介绍。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是指在个人之间存在劳务关系的前提下,提供劳务的一方因劳务活动自身受到伤害的,在提供劳务一方向接受劳务一方主张损害赔偿时,由双方根据各自的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与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不同,前者针对的是雇佣关系内部雇主与雇员即提供劳务者与接受劳务者之间的责任分担,而后者针对的是劳务接受者与雇佣关系之外的他人之间的关系。在责任归责原则上,前者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而后者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对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的案件,有以下相关条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第三十五条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
首先,工伤与提供劳务者受害在概念上有相似之处,但法律性质有着本质的区别: 一、基础法律关系不同 工伤的前提是存在劳动关系,提供劳务者受害基于劳务或雇佣关系。劳动法对劳动关系的主体有特别的规定。在劳动者而言,必须年满十六周岁且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未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仍可构成劳动关系);于用人单位而言,必须是经工商登记注册成立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其他依法成立的组织。劳务关系在主体方面基本没有限制,一般双方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的概念强调了该方的组织性,因此劳动关系的构成要件之一是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在劳务关系中,雇员虽也接受雇主的劳动安排和管理,但这种管理一般不具有组织性的特征,体现为比较松散、简易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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