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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房屋的所有人、使用人应当设置明显的危险房屋标志。房屋所有人对危险房屋应当及时解危,解危确有困难的,应当采取安全措施。经鉴定存在安全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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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所有人、使用人确需进行第十条规定行为的,应当向房屋安全管理部门进行备案,并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经鉴定需要加固的,由原房屋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按照房屋安全鉴定报告,提出加固设计方案,经加固后可以进行改造。
利害关系人有权要求危险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者其他责任人采取安全保护措施,排除危险。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房屋及其附属建(构)筑物有危险的,有权向当地房产管理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投诉、举报。相关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予以答复。
本市国有土地上已建成交付使用的房屋及其附属建(构)筑物的安全管理适用本办法。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利益相关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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