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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在申请工伤鉴定时,应携带完整的病历和医生的诊断证明到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所的工作人员应在参考完整的病历后核实残疾等级;向当地社保机构申请残...
1、如果单位没有按规定申请,职工本人可以准备好工伤认定申请表、劳动合同和医疗诊断证明等材料去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由其审查后依法予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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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期终结后,单位拒绝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受伤职工可以自行申请伤残。受伤职工自工伤医疗期满之日起计算鉴定申诉期为半年。具体程序如下: 1、凡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的受伤职工,须向市劳动保障局指定的劳动能力鉴定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服务机构)递交书面申请,并按要求详细填写《伤病职工劳动能力鉴定个人申请表》(一式三份),与市劳动保障局指定的劳动能力鉴定服务机构签订《伤病职工个人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协议书》; 2、伤病职工在市劳动保障局指定的劳动能力鉴定服务机构登记后,由服务机构填写《鉴定表》(一式三份)中的个人情况和伤病情况及医疗经过,贴上申请人小一寸免冠半身近照,并盖服务机构的骑缝章; 3、伤病职工按本人的伤病性质持《鉴定表》到指定诊断医院作诊断结论并由医院有关科室盖章后,连同有关病历、检验结果交回服务机构,由服务机构报送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4、伤病职工向服务机构送齐《鉴定表》等所需资料之日起15日后,到服务机构领取。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需要提供劳动关系证明,企业的登记信息资料,工伤事故证明等材料,填好申请表,申报到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工作人员接受治疗比较稳定后,使用者、工作人员或其近亲属向设立区市级劳动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力鉴定申请。设区市级劳动力鉴定委员会应在收到劳动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天内作出劳动力鉴定结论,必要时可延长3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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