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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要求增加子女抚养费数额的,以子女本人为原告,同时将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列为法定代理人,在起诉书的诉讼请求部分写明“要求增加子女抚养费至xx...
确定抚养费的诉讼主体一般是根据诉求的人决定,要求增加子女抚养费数额的,以子女本人为原告,同时将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列为法定代理人;要求降低或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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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要求增加子女抚养费数额的, 2、要求降低或免除子女抚养费的,以原负有给付义务的一方为原告; 3、以前的离婚判决、调解书或离婚协议书未明确除抚养费之外的一些费用的承担方式,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承担了该项费用后,要求对方也承担一部分的,以子女本人为原告。
扶养、收养纠纷诉讼是指扶养、收养关系当事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人民法院按照司法程序对纠纷案件进行审理的活动。诉讼是扶养、收养纠纷处理过程中的一个重要环节,也是对扶养、收养纠纷案件的最终处理。就性质而言,扶养、收养纠纷诉讼属于民事诉讼范畴。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扶养、收养纠纷诉讼应当适用以下诉讼制度:①合议制度。合议制度是指由若干名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由若干名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审理的制度。②回避制度。回避制度是指与案件有一定利害关系的审判员或其他人员,不得参加本案审理活动或者诉讼活动,以保证案件公正审理的诉讼制度。③公开审判制度。公开审判制度是指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法律规定可以不公开审理的情况外,审判过程及结果一律向当事人及社会公开。④两审终审制。两审终审制是指一个民事案件经过两级人民法院审判后,即告终结的制度。
扶养、收养纠纷诉讼当事人不能亲自进行诉讼的,双方都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委托代理人代为进行诉讼。《民事诉讼法》第58条规定:律师、当事人的近亲属、有关的社会团体或者所在单位推荐的人、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都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8条规定:“除律师、当事人的近亲属、有关的社会团体或者当事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之外,当事人还可以委托其他公民为诉讼代理人。但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可能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人以及人民法院认为不宜作诉讼代理人的人,不能作为诉讼代理人。当事人委托他人代理诉讼的,应当与代理人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出具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委托书上签名或盖章。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委托权限。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的,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代为进行诉讼,必须向受诉人民法院提交授权委托书。该问题涉及到的相关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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