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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因嫖娼行为被行政拘留的纪录,并不会对子女的政治审查产生实质性的影响。在大多数情况下,只有当家庭的主要成员,如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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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中的男女,自愿多次发生性行为,不构成强奸罪。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当前办理强奸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 三、办理强奸案件要严格分清哪些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 1.把强奸同未婚男女在恋爱过程中自愿发生的不正当性行为加以区别。有的未婚男子以“恋爱”为名,玩弄女性,奸淫多名未婚妇女,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可以流氓罪论处。 2.把强奸同通奸加以区别,要注意的是: ①有的妇女与人通奸,一旦翻脸,关系恶化,或者事情暴露后,怕丢面子,或者为推卸责任、嫁祸于人等情况,把通奸说成强奸的,不能定为强奸罪。 在办案中,对于所谓半推半就的问题,要对双方平时的关系如何,性行为是在什么环境和情况下发生的,事情发生后女方的态度怎样,又在什么情况下告发等等事实和情节,认真审查清楚,作全面的分析,不是确系违背妇女意志的,一般不宜按强奸罪论处。如果确系违背妇女意志的,以强奸罪惩处。 ②第一次性行为违背妇女的意志,但事后并未告发,后来女方又多次自愿与该男子发生性行为的,一般不宜以强奸罪论处。 ③犯罪分子强奸妇女后,对被害妇女实施精神上的威胁,迫使其继续忍辱屈从的,应以强奸罪论处。 ④男女双方先是通奸,后来女方不愿继续通奸,而男方纠缠不休,并以暴力或以败坏名誉等进行胁迫,强行与女方发生性行为的,以强奸罪论处。
在恋爱关系中,借款并不等同于诈骗。但经过详尽全面的核实、调取各种证据并综合考虑后,如果发现对方实际上是以恋爱为借口,行骗为目的,我们就有充分的理由向公安部门报告,揭露他可能涉及到的诈骗问题。从法律视角来看,实施欺诈行为是构成诈骗犯罪的重要因素。欺诈行为从表面上看主要可分为两大类别,即虚构事实和掩盖真相;从本质上来讲,它们都只是为了让受害方误入歧途而采取的手段。欺诈行为的核心在于,在特定情形下,诱使受害人产生误解,进而作出行为人期待的财产分配决定。因此,无论是对过去事实的虚构,对当前现状的隐瞒,或是对未来发展的预测,只要具备上述核心要素的行为,便均可视为欺诈行为。 然而,如果欺诈内容并未直接促使受害人进行财产分配,那么就不能归责于诈骗犯罪中的欺诈行为。
国家司法部制定的《人民调解若干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以司法解释的形式赋予人民调解的法律效力——即具有合同的效力。这是人民调解所取得的法律地位及法律效力。行政调解同人民调解一样,均属于诉讼外调解,所达成的协议虽不具有法律上的强制执行的效力,但对当事人均应具有约束力。因为,行政调解和人民调解一样,均是在自愿的基础上所进行的调解活动,按照现有法律规定,当事人对所达成的协议,都应当自觉履行。因此,可以说行政调解所达成的协议,仍应与人民调解所达成的协议一样,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对行政机关主持调解达成的协议,如果提不出欺诈、胁迫、乘人之危或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等违反法律法规的,就应当自觉履行。一方当事人不自觉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就协议的履行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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