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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土地的第一承包人死亡,应由其他共同承包的承包人继续承包,即所谓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不过以家庭方式承包的承包地不具备被继承的权利,不管是出嫁的子女还是其他人,都只对承包收益具有继承权。实际操作中,一般来说这块地应由其他共同承包的其他家庭成员来使用,直到承包到期或被征收。到期后的土地将由发包方根据那时的情况进行调整。
根据有关规定,异地死亡人员原则上应当在当地殡仪馆火化遗体,禁止运往其他地方。因特殊原因确需运回原籍的,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必须经当地民政部门批准;(2)必须在当地殡仪馆进行防腐消毒;(3)必须由当地卫生检查部门出具的《运输证》;(4)必须由当地殡仪馆承办遗体运输业务,运送到埋葬地殡仪馆。
依据、的有关规定,如果子女先于父母去世,对于已故子女的遗产,父母有法定继承权。第十九条规定:“老年人有依法继承父母、配偶、子女或者其他亲属遗产的权利。有接受赠与的权利。”另外,合法的债务也受法律保护,为维护债权人的利益,继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款和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务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但考虑到清偿债务可能使某些继承人无法生活,故继承法意见第61条特别规定,继承人中有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即使遗产不足清偿债务,也应为其保留适当遗产,然后再按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清偿债务。继承法意见第62条规定:“遗产已被分割而未清偿债务时,如有又有遗嘱继承和的,首先由法定继承人用其所得遗产清偿债务;不足清偿时,剩余的债务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如果只有遗嘱继承和遗赠的,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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