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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股权质押风险,具体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可以作为权利质押的标的。股权质押是权利质押,既包括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质押,也包括股份有限公司的...
根据我国法律,股权质押包括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质押、有限公司的股权质押和外商投资企业的股权质押。对股权质押标的物的唯一限制是股权必须依法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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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质押(Pledge of Stock Rights)又称股权质权,是指出质人以其所拥有的股权作为质押标的物而设立的质押。一、股权质押的法律特征:股权价值的不稳定性:尽管股权是一种财产性权利,但它既非物权,也非债权,其价值不是一成不变的。所以,对于股权设定质押担保,其担保功能比较难以把握。对于质权人而言,存在比较大的风险。股权价值是一个预期:当事人在设定股权质押之时,对股权的评估可能与实现质权时的价值存在一定距离,对股权价值的评估也不是一件容易的事。在实践中,常常发生当事人协商确立的预期值与实际情况背离较大的情形。公示方式的特殊性:股权质押是对股东股权的限制,往往涉及第三人的利益,所以法律对股权出质规定了特殊的公示方式。实现方式的特殊性:普通权利质权的实现方式有折价、拍卖、变卖,除此之外,还可以享有代位权,也就是取代出质人的位置,向出质人的义务人直接行使权利。但是股权质权的实现方式,除了经公司在股东名册登记的以外,质权人不得要求公司向其履行义务,如支付股利等。二、股权质押的条件:首先,对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出质,应满足:股东向作为债权人的同一公司中的其他股东以股权设质,不受限制;股东向同一公司股东以外的债权人以股权设质,必须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而且该同意必须以书面形式即股东会议决议的形式作成;在第⑵情形中,如果过半数的股东不同意,又不购买该出质的股权,则视为同意出质。该种情形,也必须作成股东会决议,并且应在股东会议中明确限定其他股东行使购买权的期限,期限届满,明示不购买或保持缄默的,则视为同意出质。其次,对股份有限公司,应满足:发起人持有的该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三年内不得设立质权;公司董事、监事、经理持有的该公司股份,在其任职内不得设立质权。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是一种权利,不像抵押和动产质押的标的,是实在的物。质押权的实现,很大程度取决于被质押的公司的含金量;同时,股份质押后,公司可以通过将财产抵押给他人、不予年检、歇业、投资高风险项目、大量增加经营负债等方式,降低公司的价值,使质权难以实现。
股权质押也是一种融资方式,是以其股权为质押而建立的质押关系。股权质押是一种权利质押,有一定的风险。那么股权质押的风险是什么呢?概况起来,主要有:1、股权价值波动下的市场风险。股权设质就像股权转让一样,质权人接受股权设质意味着从出质人那里接受股权的市场风险。2、缺乏出质人信用的道德风险。这意味着股权质押可能导致股东二次圈钱,甚至掏空公司。众所周知,股权的价值取决于公司的价值。股权价值的保值需要质权人对公司进行持续评估。但未上市公司治理机制相对不完善,信息披露不透明。同时,作为第三方股权公司,不是合同主体,质权人很难持续跟踪、了解和控制其生产经营、资产处置和财务状况,容易导致企业通过关联交易掏空股权公司资产,悬空银行债权。3、法律制度不完善造成的法律风险。例如,优先受偿权的特殊性含风险。出质公司破产时,股权质权人不享有出质股权的担保权,因为公司破产时股权价值接近于零,股权中包含的利润分配请求权、公司事务参与权都没有价值,几乎不可能实现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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