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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黄打非是什么东西

2021-11-26
开展扫黄打非活动是净化文化市场的重要手段,由扫黄打非办公室执行。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反非司)负责组织、指导和协调全国扫黄打非工作,组织查处重大案件,承担全国扫黄打非工作组的日常工作。扫黄是指清理网络色情、黄色书刊、黄色音像制品、歌舞娱乐场所和服务业的色情服务,是指清除淫秽色情、封建迷信等危害人们身心健康、污染社会文化环境的文化垃圾。打非是指打击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的破坏社会稳定、危害国家安全、煽动民族分裂的出版物、侵权盗版出版物和其他非法出版物。扫黄不是文化市场管理的专业术语,是执法活动。2018年11月16日,全国“扫黄打非”工作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国家新闻出版署、国家版权局四部门,联合修订并发布新的《“扫黄打非”工作举报奖励办法》,于2018年12月1日起施行。

相关法规

《“扫黄打非”工作举报奖励办法》第四条举报下列非法行为属于本办法奖励范围:(一)出版、制作、印刷、复制、发行、传播、寄递、储运含有下列违禁内容的出版物(含网络出版物)行为:1.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2.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3.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4.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5.宣扬邪教、迷信的;6.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7.宣扬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8.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9.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10.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二)出版、制作、印刷、复制、发行、传播、寄递、储运淫秽出版物(含网络出版物)、印刷品及相关信息的行为;(三)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以及其他作品,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四)擅自印刷、复制、出版或大量寄递、储运他人及相关企业、单位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出版物的行为;(五)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发行业务,擅自从事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编印、发送活动;(六)伪造、假冒出版单位或者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及设立网站;(七)擅自印刷或者复制、发行境外出版物,非法进口境外出版物、非法携带有违禁内容或超出个人自用数量的境外出版物入境;(八)买卖书号、刊号、版号及相关许可证书的行为;(九)淫秽色情网站、客户端和其他网上淫秽色情信息;利用网络社交平台、即时通讯工具、网络存储及存储介质等方式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色情信息;(十)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暴力、凶杀、恐怖、赌博的出版物、网络出版物、印刷品以及相关信息;(十一)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危害社会公德、公序良俗,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容低俗、庸俗、媚俗的出版物、网络出版物及相关信息;(十二)因出版物(含网络出版物)和印刷品内容问题,可能影响意识形态安全或引发社会不稳定因素的线索;(十三)假报刊、假记者站、假记者以及制作、传播假新闻的违规违法行为。在互联网上假冒新闻媒体、新闻网站和新闻记者,打着舆论监督名义进行诈骗、敲诈的行为。(十四)新闻出版单位及从业人员涉及新闻出版相关工作的违规违法行为;(十五)利用网络平台和相关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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