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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经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不予受理的特殊情形包括: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1年内或中止妊娠后6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6个月内又起诉的;男女双方自愿离婚,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离婚登记,领取了离婚证后,一方反悔但原婚姻登记机关未撤销离婚登记的。军人离婚案件同样适用上述规定。
夫妻双方对离婚及离婚后的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达成书面协议,可以亲自共同到其户籍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同时携带下列有关证件或证明: 1、户口簿; 2、身份证;军人离婚的,持本人有效军人证件及离婚介绍信。离婚介绍信应包括夫妻双方姓名、结婚时间、离婚原因、经调解无效同意办理离婚登记的字样、部队驻地、加盖部队团以上政治部门印章。 3、双方结婚证; 5、每人2张近照、免冠、半身、便装、单人、同底二寸证件照。
办理军婚离婚手续时需提交的材料有:双方方身份证、结婚证、军官证或士兵证、离婚协议书等。离婚协议规定双方自愿离婚,只要双方同意离婚,必须就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债务承担等各种问题达成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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