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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并根据年度财政收入情况逐年增加。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设...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中小企业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市场需要,发挥自主创新主体作用,开发新产品,采用先进的技术、工艺和设备,推进技术进步,提高自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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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中小企业工作的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和完善产业损害预警机制,监测分析进出口异常情况,为中小企业及时运用贸易救济措施提供服务。
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离岗分流人员、失业人员、残疾人员、高(中)等院校毕业生、退役军人、归国人员、科研人员等创办的中小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的,经税务部门批准可以减征、免征所得税、营业税。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创办中小企业的,可以一次性领取剩余享受期内不超过十二个月的,作为生产扶持资金;符合就业资金补贴条件的,可以按照规定享受就业补贴。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中小企业工作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中小企业工作进行综合协调和指导服务,依照国家有关发展中小企业的方针政策、,研究提出中小企业发展战略、规划和鼓励政策、管理办法,并会同有关部门监督实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中小企业工作进行指导和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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