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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物品的价值,按照下列方法认定: (一)被盗财物有有效价格证明的,根据有效价格证明认定;无有效价格证明,或者根据价格证明认定盗窃数额明显不...
盗窃价值2000元物品,涉嫌盗窃罪,数额较大,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盗窃公私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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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盗数额为1000元以上不满2500元的,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六个月或单处罚金;另外,根据相关司法解释,个人盗窃公私财物虽已达到“数额较大”的起点标准,但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不作为犯罪处理:1.初犯、偶犯、已满16岁不满18岁的未成年人作案情节轻微的;2.情节轻微并主动坦白或者积极退赔的;3.自首或者有立功表现的;4.被胁迫参加盗窃活动,没有分赃或者获赃甚微的;5.盗窃未遂情节轻微的;6.其他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这样计算被盗物品的价值:(一)被盗物品有有效价格证明的,按有效价格证明确定;如果没有有效的价格证明,或者根据价格证明确定盗窃不合理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委托估价机构进行估价;(二)盗窃外币的,按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或者中国人民银行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对货币的中间价折算成人民币计算;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或者中国人民银行授权机构未公布汇率中间价的外币,按照盗窃时境内银行人民币对货币的中间价折算成人民币,或者货币在境内银行和国际外汇市场对美元汇率进行套算。;(三)盗窃电力、燃气、自来水等财产,盗窃数量可以核实的,盗窃数量按核实数量计算;盗窃数量无法核实的,以盗窃前6个月的正常用量减去盗窃后计量仪表显示的月平均用量计算盗窃数量;盗窃前正常使用不足6个月的,按照正常使用期间的月平均用量减去盗窃后计量仪表显示的月平均用量计算盗窃金额;(4)明知是窃取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号码的电信设备、设施,盗窃金额根据合法用户支付的费用确定;不能直接确认的,以合法用户的电信设备、设施被盗、复制后的月缴费减去被盗、复制前6个月的月平均电话费计算盗窃金额;合法用户使用电信设备、设施不足六个月的,按实际使用的月平均电话费计算盗窃金额;(五)窃取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号码出售的,按销售赃物数额确定盗窃数额。盗窃造成的损失大于盗窃金额的,损失金额可以作为量刑情节。盗窃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的,按照下列方法确定盗窃金额:(一)盗窃不记名、不挂失的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的,应当按照票面金额和盗窃时应当获得的孳息、奖金或者奖品等可用收益计算盗窃金额;(二)盗窃记名的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已经兑现的,盗窃金额按照兑现部分财产价值计算;未兑现,但失主不能通过挂失、补领、补办手续等方式避免损失的,按照给失主造成的实际损失计算盗窃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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