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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离婚赠与子女的财产一般不可撤销,但也有以下特殊情况: 1、赠与人可以在赠与财产权利转移前撤销赠与; 2、受赠人严重侵犯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
夫妻对子女的房产赠与,没有办理房产过户登记的,可以撤销。夫妻双方私下协议约定将房屋赠与未成年子女,虽然赠与合同生效,但在房屋办理过户手续之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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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婚前财产离婚赠予可以撤销。 2、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民法典(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的规定处理。
对于离婚协议中的“财产赠与”能否撤销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看具体行为是属于绝大多数情况下的附随行为还是属于单纯的赠与,对于单纯的赠与,除经过公证或人民法院的裁判确认的以外应允许当事人行使撤销权。对于属附随行为的赠与则不能准许当事人撤销,典型的附随行为有以下几种情形: 1、导致感情破裂而离婚的过错方给予对方的带有赔偿、补偿性质的赠与; 2、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在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方面付出较多义务,另一方因此而给付的补偿性质的赠与; 3、离婚协议中的有一方抚养未成年子女或尽主要抚养义务,另一方所给予的具有抚养义务性质的赠与; 4、在分割共同财产时一方分的大部分财产,因此而个人财产给予对方的具有补偿性质的赠与; 5、依婚姻法第四十二条而给付的具有履行帮助义务性质的赠与; 6、以赠与财产而换取对方同意协议离婚离婚而为的具有补偿性质的赠与。
1.赠与的财产已转移其权利的,赠与人不得任意撤销赠与。如果赠与的财产一部分已交付并已转移其权利,任意撤销赠与仅限于未交付并未转移其权利的部分,以维护赠与合同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稳定。 2.赠与合同订立后经公证证明的,赠与人不得任意撤销。赠与合同订立后,当事人交由公证部门公证,表明其赠与意愿的表达已十分慎重,因此,经过公证证明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得任意撤销。 3.具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论当事人以何种形式订立,不论是否经过公证,也不问赠与的财产是否已转移其权利,赠与人均不得任意撤销。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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