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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赠扶养协议是一种民事法律关系,它是遗赠人与扶养人之间订立的,旨在确定遗赠与扶养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在这里,“扶养人”指的是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其他公民或集体所有制组织。这种协议规定,扶养人承担遗赠人生养死葬的义务,并于遗赠人死后取得其遗产。 遗赠扶养协议是在我国农村“五保”制度的基础上形成和发展起来的。我国《民法典》总结了这种经验,并用法律形式予以肯定的确认。遗赠扶养协议是我国继承立法的一个创造,具有中国特色。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遗赠扶养协议可以分为以下两类: 1. 公民之间的遗赠扶养协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公民可以与扶养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扶养人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这里的遗赠人是没有子女或子女不在身边、独立生活存在困难而需要他人照顾的老人。他享有受扶养人扶养的权利,负有死后将其遗产遗赠给扶养人的义务。这里的扶养人一般是遗赠人的亲属、街坊邻居或者其他亲朋好友等。他负有扶养遗赠人、承担其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接受遗赠人遗赠财产的权利。需要注意的是,遗赠扶养协议中的扶养人不能是法定继承人,因为法定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具有法定的互相扶养和互相继承的权利义务关系,用不着以协议的形式来确定。 2. 公民与集体所有制组织之间的遗赠扶养协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公民可以与集体所有制组织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集体所有制组织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这里的遗赠人一般是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鳏寡孤独的“五保户”老人,他们享有受其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扶养的义务。集体所有制组织一般是指“五保户”,承担其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五保户”遗赠财产的权利。
1.仲裁机构处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实行仲裁员和仲裁庭制度,在仲裁员主持下,当事人在仲裁庭这个法定的、封闭的场所内就案件事实进行调查了解、质证、辩论、调解。仲裁机构根据仲裁庭调查的事实进行法律适用,作出裁决。2.注意当事人在仲裁庭庭审时的权利。3.注意当事人在仲裁庭庭审时的义务。4.如果当事人认为仲裁庭组成人员与案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到案件的公正审理,可以申请仲裁庭组成人员回避。5.仲裁员要求申请人陈述仲裁请求时,申请人应当全面陈述仲裁请求。6.仲裁庭质证阶段,当事人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针对证据证明力以及证明力大小,进行质疑、说明和辩驳。7.劳动争议案件一般都会主持调解,当事人应当全面考虑案件的处理结果,选择是否进行调解。
写清楚借款本息偿还的时间及方式写清楚借款人和放款人的名称;写清楚借款金额;写清楚还款的具体年月日;写清楚借款的利息,最终应支付的借款利息总额(包括大写和小写金额,包括大写和小写的金额(数字前后不要留白);写清楚借款时间期限,包括借款的起止年月日和明确的借款期限,前后不要留白);有借款人本人签章、手印或签字;最好复印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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