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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关于等待审查的几个问题的规定》,以保证金的形式等待审查的,保证金的起点金额为1000元...
(一)保证金的数额,应当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犯罪嫌疑人的经济状况以及案件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性以及可能判处刑罚的轻重等情况,综合考虑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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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关于等待审查的几个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以保证金的形式等待审查的,保证金的起点金额为1000元。决定机关应以保证被保释的审判者不逃避、不妨碍刑事诉讼活动为原则,综合考虑嫌疑犯、被告人的社会危险性、事件的情节、性质、刑罚的重量、嫌疑犯、被告人的经济状况、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等情况,确定收取保证金的金额。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关于等待审查的几个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以保证金的形式等待审查的,保证金的起点金额为1000元。决定机关应以保证被保释的审判者不逃避、不妨碍刑事诉讼活动为原则,综合考虑嫌疑犯、被告人的社会危险性、事件的情节、性质、刑罚的重量、嫌疑犯、被告人的经济状况、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等情况,确定收取保证金的金额。
一、取保候审要多少钱 (一)具体适用对象的限定 根据新《刑诉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适用取保候审保证金的只能是刑事诉讼中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且他们还需符合以下条件: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至于发生社会危害性的。 (二)保证金数额幅度的确定原则 长期以来,我国法律没有取保候审保证金的规定。实践中各类案件的社会危害程度不同,加之我国地域辽阔,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各异,因此,保证金数额幅度难以做到划一。据此,笔者认为在把握保证金数额幅度时,应借鉴国外相关立法的合理规定,结合我国司法界在这方面进行探索和尝试的成功做法,在不悖于保证金“现实的担保性”和“可能的惩罚性”的立法本意的情况下,视保证风险的大小,按下列原则予以确定。 二、取保适用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 第五十二条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申请取保候审。 第六十六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第六十七条保证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与本案无牵连; (二)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 (三)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四)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 第六十八条保证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监督被保证人遵守本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 (二)发现被保证人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 被保证人有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保证人未及时报告的,对保证人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九条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三)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四)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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