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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措施由监察机关执行。《监察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由监察机关领导人员集体研究决定。设区的市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
行政许可法第22条规定,行政许可由具有行政许可权的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这是对行政许可实施主体的一般规定,也是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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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村农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是村集体分给本村农户承包的。农民只有经营权,没有处分权,是不能作为私有财产继承的。 2.至于农田的续包问题,如果农田承包人去世,土地尚在承包期内,与承包人在同一户口簿上有其他家庭成员的,由其家庭成员续包; 3.没有其他家庭成员的,由发包方收回再分配。 4.《土地管理法》第八条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第十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
1、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位的继承人继承,第二顺位的继承人不能继承。因为你属于第一顺位的继承人,与您的哥哥享有同等的继承权,所以你可以继承您父母遗留的遗产,尽管你的手里没有房产证,你可以与你的哥哥商量,达成遗产分割协议,如果打不成一致的协议,您可以起诉到人民法院,提起遗产继承纠纷之诉。
这位知友,《婚姻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扶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婚姻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所以继父母和继子女之间的法律关系存在两种情形: (1)形成扶养教育型关系主要是因为生父或者生母再婚后,未成年的继子女完全或者部分由继父或者继母扶养、教育,这种情况下,继父母和继子女的关系等同于亲生父母和子女的法律关系。他们之间也就具有相应的相互继承关系。继子女也相应地对继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2)未形成扶养教育型关系主要是因为生父或者生母再婚后,继子女已经成年,已经独立生活,这时继父母和继子女之间没有形成扶养教育关系,仅仅是名义上的父母子女关系,因而不具有法律上的父母子女关系。他们之间也就没有相应的相互继承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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