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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安对卖淫嫖娼人员实施处罚,必须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严禁以罚款代替刑罚、劳动教养、收容教育和行政拘留。 2、对卖淫嫖娼者,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 3、没收财产,是指剥夺犯罪人个人财产,无偿收归国有的一种刑罚方法。
1、公安对卖淫嫖娼人员实施处罚,必须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严禁以罚款代替刑罚、劳动教养、收容教育和行政拘留。 2、对卖淫嫖娼者,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 3、没收财产,是指剥夺犯罪人个人财产,无偿收归国有的一种刑罚方法。
男性嫖娼,尚未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嫖娼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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