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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中的证据规则是整个行政诉讼活动的核心。行政诉讼中的每一道程序都离不开证据,审判机关只有严格地运用好证据规则,在查清案件事实的基础上,...
1、一般情况下,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2、若无法定事由,在起诉被告不履行法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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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证据,是指在行政诉讼中用以证明案件事实的一切材料和手段。证据如果能够反映案件真实情况,与待证事实相关联,并且来源和形式符合法律规定,则其应当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行政诉讼中证据具如果要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其需要具备以下三个特征(1)客观性,或称为真实性,即作为可定案证据的事实和材料必须是客观存在的,而不是主观捏造或者想象的。(2)关联性,或称为相关性,即作为可定案证据的事实和材料必须与待证的案件事实有联系,它们或者是案件事实形成的条件,或者是案件事实发生的原因,或者是案件事实所导致的结果。(3)合法性,即作为定案证据的事实和材料的适格性和可得性。即证据必须合法,包括取证的程序合法和证据的形式合法。证据的合法性要求通常包括如下几方面内容:证据的收集、调査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某些事实必须具有法律所要求的特定形式,例如法律对证言的提供形式就有要求;证据必须经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法条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二条
1、一般情况下,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2、,若无法定事由,在起诉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案件中,原告应当提供其向被告提出申请的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十八条下列事实法庭可以直接认定: (一)众所周知的事实; (二)自然规律及定理; (三)按照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 (四)已经依法证明的事实; (五)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的事实。前款(一)、(三)、(四)、(五)项,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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