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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检部门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外,应当予以公开,供公众免费查阅。...
各级质检部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依法需要听证、检验、检测、检疫或者鉴定、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节规定的期限内。质检部门应当将所需时间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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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本办法二十三条规定,承担检验、检测、检疫或者鉴定、专家评审任务的专业技术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未按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开展工作的,由质检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以三万元以下罚款,直至取消其从事与行政许可相关的检验、检测、检疫资格。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专业技术组织及其工作人员违法实施检验、检测、检疫或者鉴定、专家评审,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质检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通报批评:(一)未按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将的有关内容予以公开的;(二)未按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的;(三)委托实施行政许可,未将行政许可委托书主要内容或者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情况向社会公告、公开的;(四)未将行政许可变更、延续的申请期限或者办理程序、未按期申请的法律后果等内容予以公开的;(五)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后续监督检查职责或者建立行政许可监督检查档案的。
被许可人未按规定期限提出延续申请的,可以认定为不符合行政许可延续的法定条件,质检部门不予受理该申请。被许可人需要继续从事相应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应当重新提出申请。原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重新申请的行政许可决定作出前,不得从事相应行政许可事项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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