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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抢案源 2、用明示或暗示方式让当事人误解认为律师与法院有千丝万缕的联系 3、低价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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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HL商行认为其已经采取合理保密措施的上诉意见。法院认为,HL商行与徐某某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劳动纪律按《上海HL商行劳动纪律条例》执行,而HL商行制订的《上海HL商行劳动纪律》第11条规定,员工不得泄露企业的商业秘密、工艺技术等资料,不准偷窃企业的技术文件。结合HL商行的企业规模、经营内容等具体情况,可以视为HL商行对其商业秘密采取了合理保密措施。原审法院关于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HL商行已采取合理保密措施的认定有误,法院予以纠正。
经营者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时,如果出现如下的情形,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十一条 经营者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一)销售鲜活商品; (二)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积压的商品; (三)季节性降价; (四)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
1、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 2、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 3、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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