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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是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代表国家对水利国有资产进行登记,依法确认国家对水利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和单位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法律...
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中下列资产界定为水利国有资产1.中方以各种形态的水利国有资产出资投入的资本总额,所形成的资产;2.企业注册资本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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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单位对外投资所有权的界定,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依下列办法处理: 1.水利单位以各种形态的水利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其原始投资及投资的增值,界定为水利国有资产; 2.凡投入时没有约定是投资或者债权关系的,可由双方重新协商确定,分别按投资或者债权关系处理; 3.水利国有资产投资收益,留用于被投资单位继续使用的,均属于再投入性质,其留用的收益及其应分得的增值属于水利国有资产。
对于情况复杂,一时难以确定其产权的财产,可先列作“待界定财产”由现管理单位管理使用。在未依法明确所有权归属之前,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处置和转移。
水利单位有权依法依规在规定用途的范围内使用、支配其非经营性水利国有资产。水利单位及其单位负责人对非经营性水利国有资产,承担合理、有效、节约使用、保障国有资产安全、完整、防止流失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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